各位版友你們好
有件事想請問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某間知名的伴手禮店上班
需用到危險機器還有刀子
因店長沒幫我們保勞健保(但有支付1040在月薪裡面),所以我有自己去保工會
有天在上班的時候我被刀子切掉無名指約0.5公分的指頭,還去做縫合手術
我休息了六天
店長說三天算公假,第四天起補助百分之30
連全勤兩千也飛了
所以我不敢休息太多天
後來傷好了之後,我想去申請職災
工會的人說要寫「在哪裡上班、幾月幾號、店長跟我的資料、還會請人到公司查證我是否有在那間上班....等」
後來我就告知店長
店長說詢問勞工局
他告訴我,如果我去申請職災的話,工會的人會來調查,這樣全體員工會被迫加入勞健保,所以他叫我不要去申請他會全額補助不扣錢
過了一天他又告訴我,勞基法說因公受傷三天爲病假 ,第四天起全額補助
所以等於我受傷後的三天他要扣我病假的錢,之後的他不扣錢。
受傷那個月領的的薪水是三天公假三天補助百分三十還被扣全勤
現在的說法是三天病假三天全部補助還是扣全勤,所以他要把補助我的百分之三十收走..
想問各位這樣是對的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