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人資好手、前備們!!
目前為零售業,有店面,全職員工與兼職員工比例為1:2,敝司現況:
1. 未變形工時。
2. 優於勞基法之週休二日制。
3. 門市人員為三班排班制(早8H、晚8H,全日11H)。
4. 月工時計算方式:(全月天數-全月六日天數) X 8H。
5. 休假制度:因為週休二日,採人事行政局公告休假日並給擇日補假or double pay。
上述狀況因全日班未給付加班費,因此公司擬採4周變形工時,讓每日最高可排10H以維持店鋪營運。
但若採用4周變形工時,月工時計算也沒問題,但國定假日的休假天數問題來了…
1. 4周變形工時僅限制4周工時上限168H,但每月不止4周。
2. 門市人員須有每月工時才能排班,若以4周算法算出全年工時:全年52周 / 4周 X 168 H = 2184H,如此算法工時遠高於過去使用之月工時算法,員工一定無法接受。
3. 因此若採用過去之月工時計算方式,即等於周休二日制,那們休假制度可以人事行政局為主嗎?
4. 四周168H的概念是每周42H,符合勞基法的算法,按理應比照勞基法全年19日的國定假日,但工時算法確是以周休二日制優於勞基算法計算…國定假日該以幾天才不違法呢?
還請各位好手幫幫小妹我突破盲點阿,或是有四周變形工時之月工時算法與國定休假日天數的參考資料提供給我嗎?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