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敝公司屬小型零售業
送貨人員休假方式原為月休六天(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2日)
今年度改為月休八日(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4日)
如排休之4日未休完則另外給付加班費
我的問題是 國定假日部分公司規定休假方式如下是否合法?
1.若當月有國定假日於週一至週六則公司統一休假(計入排休4日之內)
2.如國定假日於週日則不另補休
以今年度清明節為例 公務人員休假日為4/2(六)~4/5(二)
清明節當日為週一 故休假2日
4/3(日)固定休假、4/4(一)計排休4日之內統一休假(當月僅可再排休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