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排休規定是否符合新法規?

作者: Vicky0124 (Vicky)   2016-04-21 00:20:39
各位前輩好
敝公司屬小型零售業
送貨人員休假方式原為月休六天(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2日)
今年度改為月休八日(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4日)
如排休之4日未休完則另外給付加班費
我的問題是 國定假日部分公司規定休假方式如下是否合法?
1.若當月有國定假日於週一至週六則公司統一休假(計入排休4日之內)
2.如國定假日於週日則不另補休
以今年度清明節為例 公務人員休假日為4/2(六)~4/5(二)
清明節當日為週一 故休假2日
4/3(日)固定休假、4/4(一)計排休4日之內統一休假(當月僅可再排休3日)
作者: PTTouu (ouu)   2016-04-22 08:31:00
還要看你每天的工作時數耶~ 是固定八小時嗎?
作者: Vicky0124 (Vicky)   2016-04-22 11:51:00
九點到六點,午休ㄧ小時,工時共8小時喔
作者: youallqq (QQ)   2016-04-22 13:56:00
如果約定月休8天 當月國定假日有1天 那就是要休9天國定假日遇休假日 就是要再多補一天可跟員工協商擇日補休 或當天上班多給一天薪資如果以你的例子 排休之4日未休完會再另外給付加班費要看"加班費"是給國定假日出勤的多1倍薪資?還是依勞基法第24條給的加班費 會有差別至於國定假日遇到周日(固定休) 就是要再補一天假就對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