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職迄今,今年依公司規定享有17天特休.
預計106年8/5離職, 目前已使用16天.
因此於七月份工資結算時, HR單位僅核發70%當月工資給我.
理由為特休超休.
HR主張特休依據如下:
106年8/5截止上班日為149日
106年全年上班日250日
因此我至離職日所能使用的特休依比例原則為149/250x17=10天
我已使用16天, 16-10=6天特休超休
因此要從七月份工資扣除6天.
實際核發為 (20-6)/20 x N = 0.7N
[N=當月工資, 20=7月份工作日]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