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w050gc026 (黑炭阿豐)》之銘言:
: 我知道這是月經文
: 但是還是沒有看到答案
: 人事規章沒寫~HR立場機車
: 來龍去脈
: 本人101.3.5 到職 當年度公司給假5天 (解釋:優於勞基法,沒說預給制)
: 102 給假七天 (102.03.05 開始可以休七天 年資一年)
: 103 給假七天 (103.03.05 開始可以休七天 年資兩年)
: 104 給假十天 (104.03.05 開始可以休十天 年資三年)
: 105 給假十天 (105.03.05 開始可以休十天 年資四年)
照這個算法 104年以前公司已經給你
5+7+7+10 = 29天
: 本年度 105.09.01 申請離職 當年度公司要求補還特休5天
也就是公司105年算5天特休假
合計這5年來總共給妳29+5 = 34天假
: 我主張 當初說優於勞基法不需要補足
: 也就是今年我可以休10天 FROM 105.03.05 -105.12.31
: 公司人事規章沒有修改
: 依然寫著 新進同仁 隔年特休假為 前一年到職日至年底天數/365 *7
: 102年是給假六天
: 103年是給假七天
: 104年是給假10天
: 105年是給假10天
: 通篇沒有提到預給制度的相關
: 請大家幫幫我吧~~真的拿公司沒轍嗎?
如果照勞基法最低標準
從102/3/1開始可以休特休假7天
103/3/1又產生7天
104/3/1又10天假
到105/3/1又10天假 這5年下來總共可以休 7+7+10+10 = 34天
剛好跟上面公司給你的總天數34天相同 ~~ 殘念
你可以贏的點是爭取
"公司當初說優於勞基法 是指每年給假天數的算法 要求補回是違反當初的勞動契約
不是指運用的方式優於勞基法 (即公司主張的預給制)"
然後直接找當地勞動機關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