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雇主要扣我薪水的問題

作者: OxfordGOD (牛津神)   2016-09-26 19:11:44
※ 引述《llove (貓媽媽)》之銘言:
: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 內容大概是:
: 1.試用期三個月
雖然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通常公司規範試用期是在保護公司是否有無錯看人員
如果錯看人員,三個月後叫員工走人也可以
但一切都要按照資遣的流程走
: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絕對違法,就算你做一小時,公司還是要給你一小時的薪資,不能不給
: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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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
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這句話的意思是,員工離職預告天數請參考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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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做超過三個月,法律無規範幾天離職,但請交接完再走會比較好
免得公司反過來咬你一口,說你交接沒完成造成公司損失告你
所以沒有什麼所謂再上15天這種東西,一切以勞基法進行
更別說後面的三~五天薪水要被扣住,絕對違法
: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這點我不知道基於哪點勞基法,有請更厲害的鄉民補充
但針對這點,我有打電話去條件課詢問
大意是:制服代表的是公司的商標、形象,不得讓員工出這筆費用,否則違法
但違哪條法條我倒是沒問下去。
也就是說第四點告到勞工局那邊去,公司輸面很大~~
以上
作者: demiyu (不吃魚的貓)   2016-09-29 19:18:00
專業推~
作者: nag (那個)   2016-10-11 22:24:00
第四點押金如果是勞工繳納而非扣工資,就不產生勞基法第22條的爭議,但如果是巧立名目收押金,可能會有就服法第5條的爭議。制服還有另一種作法,就是繳納制服費,函釋中說明這是企業成本,讓勞工負擔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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