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各位人資夥伴關於特休也就是年假的問題:
公司是4/1-3/31特殊會計年度,年假天數原已優於勞基法,
除此之外新進員工一到職滿三個月就會先預給當年天數,
也確實可馬上就排休,
但統一切齊到翌年3/31止,
比方說2016/4/1到職,7/1滿三個月就給當年度算到2017/3/31的年假12天,
問題1
此次年假新法1/1起實施依照個人到職日給予年假的規定,
未休畢的年假應於當月底折算薪資買回,
但這樣一來本年度到2017/3/31員工原先都還有的未休年假,不知該如何處理?
問題2
是否可以維持原本的公司特殊會計年度區間4/1-3/31來計算下一個年度的年假?
還是一定要從1/1-12/31為一個計算年度?
還請各位先進多多給予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