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在板上發文詢問,以下是我所遇到的問題:
最近我同事要離職了,原因是因為公司業務擴大、加在他身上的工作量增大讓他不堪負荷
但是跟公司談薪水、或者要求增加人手卻被敷衍過去
所以他私底下跟我說他準備離職,讓我很緊張
因為過去,他這個職位的流動率就很高,若有離職無法馬上找到交接的人手,就是我要承接他的職務。
(這個職位是做美工的,而我是會修圖的開發,有些工作只能由我來代理,這我也認了)
但同時也有一些行政雜事,過去其他部門都很理所當然的丟到我手上,
說「以前是美工在弄的,所以沒有美工人員了你要做」
即使我直接或委婉拒絕,其他部門也會向老闆抱怨我不願意幫忙,造成我的困擾
(以上是過去發生的狀況,業務人員總是比較得寵,所以報告給老闆後都是我吃虧)
想請教大家,是否有任何勞基法的規定,可以讓我更名正言順地拒絕非我職責的工作?
若老闆強迫一定要我完全承擔同事的工作,是否可以解釋為僱主破壞勞動契約,而要求資遣呢?
(其實我也想走人了啦,就差在擔心無法馬上找到工作維持收入,希望能利用一些狀況被資遣,
得到法定的預告期、謀職假、資遣費)
或者如果有其他建議的應對方法,也請提供給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