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動契約可單方面修訂嗎?

作者: snowish (雪の冀)   2019-02-20 2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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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客觀敘述)
請問各位:
去年簽訂的定期契約今年欲續約改成不定期契約,但工作內容在契約期滿時,因單位人力
不足問題,單位主管跟勞工口頭協議暫時頂替離職人員業務,直到3月份新人報到,但人
事業務人員欲將暫時頂替之業務寫進續約契約中,導致有以下狀況:
1. 勞工因暫接職務與應聘時約定不同,且薪資來源與暫接業務無關,不予同意將之列入
契約中。
2. 小主管以未來業務仍可調整為由,要求將目前暫接業務列入。
3. 因大主管已調職,新任大主管不一定會延續前主管承諾,於新人到職後將暫接業務交
接出去,故勞工強烈要求不將暫接業務列入契約中。
4. 故此,小主管以『接受甲方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單位及調整工作內容』為由,若保全
勞工權益卻失去指派勞工權力,要求勞工不得拒絕工作業務。
5. 如若該勞動契約與經費來源契約之工作業務內容相衝突,是否可依法請求訴願?
6. 所謂勞動契約不是勞資雙方協商而得的嗎?依上述情況,可有其他保障勞工權益之建
議?
以上,請大家多多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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