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勞基法17條之一修法

作者: kelly790710 (喇喇)   2019-06-21 18:31:06
潛水很久了,想說6/19總統府公告到現在已經三天了。
好像沒什麼討論文章
不知道派遣納入勞基法影響HR廣不廣?
第十七條之一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 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 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
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 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 訂定勞動契約。逾期
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 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
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 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 予以解僱、降調、減
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 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
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 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 限,發給派遣勞工退
休金或資遣費。
作者: avip   2019-06-22 09:00:00
就是回歸派遣公司自己招聘員工,不讓企業自己招聘員工又掛到外面公司去,此乃正途啊!
作者: kelly790710 (喇喇)   2019-06-22 19:12:00
很多外商沒有正職的名額才會需要用派遣聘用
作者: avip   2019-06-23 22:22:00
以後外商可以合理化的空間變少了
作者: alice78226 (紫)   2019-09-26 22:02:00
如果未來強制規定正職與派遣員工人數都需要一併揭露並分別列出相關費用的話,這種藏人頭數的事情應該會少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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