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setzer版主 #1IKjW7I5 判決

作者: ask1234 (ask)   2013-10-10 13:55:00
一、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IKjW7I5 (HateP_Picket)
推 setzer:請YYOO於本檢舉案推文補上本檢舉文內所列之兩篇檢舉標的應 10/08 00:40
推 setzer:檢附的推發文文章代碼 10/08 00:41
推 setzer:需要檢附的是檢舉人(即為YYOO)的推發言文章資料 10/08 00:43
推 setzer:板主查知檢舉人未檢附所需資料可要求期限內補上 這不是Y板 10/08 11:36
→ setzer:友獨享的權力 f板友我也給了三天 10/08 11:36
推 setzer:如果對判決還有疑議 請另開[申訴] 10/08 11:39
二、申訴理由:
依據政檢板規三-4,檢舉人在檢舉時,未檢附檢舉違規事實發生
之發、推文時間點前三日(72hr)內於政黑板有意義的發文或推文
三篇之文章代碼,為無效檢舉。
本案從檢舉至版主判定,由始至終,檢舉人均無附上三篇文章代
碼,等到判決完畢,再來提出檢舉,這樣的檢舉居然還成立,且
有效,形成這樣的判例,難道版主告訴我們,可以重複檢舉版主
已判決之檢舉案?
如此一來,試問該檢舉案的時間點如何計算?
以「發檢舉文的時間點」為準,還是補上「三篇文章代碼的時間
點」為準?
最後,回到本申訴案的重點,請問,該項違規,都已經判決確定
了,版主再來要求在期限內(版主提到的三天)補上相關資料,
該檢舉案即可變為有效,係依據哪一條板規?
三、依據板規:
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4.檢舉人提出政黑板內之違規檢舉時,需檢附檢舉違規事實發生之發、推文時間點前
三日(72hr)內於政黑板有意義的發文或推文三篇之文章代碼,由板主認定具有意義
後檢舉案方屬有效。
在政黑檢舉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寄信給板主之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條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所列之人身攻擊時可例外。
作者: setzer (setzer)   0000-00-00 00:00:00
新板規上路 板主在查知檢舉人未檢附所需資料時得以要求限期修正並沒有問題 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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