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檢舉]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規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6-10 2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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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Re: [檢舉]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規
時間: Wed Jun 10 21:29:58 2015
判決
一、本案處份撤銷
二、政黑板主群需檢討並公告檢舉案判定方式,不得於公開板面有不同意見之判決或質疑
(一)共決式:處份由板主群發布,無論由誰發布,餘ID均需附議
(二)獨議式:由任一板主接案,單獨發布,自己負責。
公告後餘板主不得,有任何一點意見。
三、未具文之條文不得再行使用,這是小組最後警告。
政黑板主群若再有任何一判決,引用無具文之板規,均立即予以警告。
不再個案通知。
四、判決二請於第三板主選出後三日內決定,在選出前由小組代為判定為共決式
以避免爭議案件發生。
理由
一、板規明訂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申訴人僅使用 恐同症 + ID
A B
1.恐同症是否為 屬A類
A: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F板主判定 為社會活動 之依據無法舉證,惟以板主裁量權認同
2.ID是否為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ID資料除站長外,無人可調閱,故無法識別
故本條文不成立,罪名即不成立
無論申訴人A使用恐同症之字眼是否恰當,未符板規即不可判定任何處份
二、板主自己不先行完成合議,於板面或小組爭論,已損傷站方公信力。
請政黑板主群自行決定對外方式。
三、政黑板規更新後,時有爭議,板主或有不合即修改之論,惟板友不是試驗品
原政檢板規 #1JOqfPrr (HateP_Picket)
3.若推發文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尚有保障板友之規定,新板規以保障使用者為號召,卻無相關保護及精神。
對照板主群針對前板主之批評,實有可議之處。
故為保障板友權利,如無明文相符之處份,板主均不可使用。
已多次告之,不再警告,只要再有板友上訴,板主所使用之條文非明規定
均予警告
#1L063f45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hw102050申訴案
#1L05aw88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tosay申訴案
小組對板主之要求均相同,hw102050本身即為受益者,煩請貴管勿換了位置就換了某物
#1Kv3Kak0 (L_SecretGard)
三、政治黑特板為政治敏感的看板,多有政治立場鮮明的文章。請板主 setzer 在
未違反板規的情況下,勿限縮板友討論的權利。若認為某些行為需加以規範,
可另訂板規規範。
群組長判決,群組亦認為除違反板規,均不得限制。
故政黑板主群,除板規明文相符外,任何一字一句之推想,均視之對小組之挑戰
不再警告。
本判決因含餘通知事項,並轉政檢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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