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 #1NLL-VCz huzhou

作者: chenhsiutsai (肛榨隊長:十萬火雞)   2016-06-12 20:23:33
一、申請人ID:chenhsiutsai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NLL-VCz
三、要求重審理由
對於此案我不懂三位板主的標準為合請三位板主解釋,謝謝
既然政黑板規1-3已經明白提到 簽名檔視為文章本體
且本人在他案檢舉中已經推文自承他是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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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JWMOfI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NJTC6eV huzhou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64731032.A.A5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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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zhou: 很明顯我這個鏈接是為了宣傳自己非商業性質的部落格 06/0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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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保法對廣告之定義
http://goo.gl/wq9rvQ
截文如下 :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
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請問檢舉案中被檢舉人文末的聯結是否是公開且口受不特定之多數人流覽點擊?
如果是的話即構成法律中明文規定之"廣告定義"
如此即符合板規構成要素
再者,板規中並無規定一定要商業性質才叫廣告,就算有規定一定要商業性質才叫廣告
也應請被檢舉人舉證他邀稿沒有收受任何實質利益
依據法律明文條例,我要提起再審,謝謝
作者: huzhou (菰城公子)   2016-06-12 22:06:00
宣傳等於廣告?每個人到這發文章本身就是一種宣傳按照你這種廣告的定義,那每個發帖人都在利用電腦和其他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是不是每個人的文章都是廣告?為了針對特定人就曲解版規 咬文嚼字 達到告倒個別人的的目的,且前面有人已經檢舉且獲判決的情況下,你重復檢舉,已構成惡意檢舉了請版主明察且根據檢舉版版規,要求重審的主體應當是 被判水桶者參見2-3b 你不具備要求重申的資格并且涉嫌違反版規b.重審:被判決水桶者,若對判決不服,可提出新證據要求按照版規,你的要求將被駁回不予受理,原文刪除請原po勿針對特定人,無故增加版主的工作量且騷擾版友
作者: chenhsiutsai (肛榨隊長:十萬火雞)   2016-06-13 06:09:00
您可以去別板看看廣告判例,請勿坐井觀天,謝謝
作者: huzhou (菰城公子)   2016-06-13 07:44:00
你沒有發起重審資格 主題不適用主體不適用且你勿要以他版事務干涉本版以井比喻本版是藐視版主的行為
作者: chenhsiutsai (肛榨隊長:十萬火雞)   2016-06-13 07:49:00
好的 請您詳閱板規
作者: huzhou (菰城公子)   2016-06-13 09:51:00
檢舉板板規2-3b 只有被判決水桶者才是重審的主體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6-14 01:51:00
這篇重審其實沒多大意義 因為這篇判決是投票結果 建議看是否有新證據等若您執意不發新證據重審 我也只能按轉規定請板主再裁決
作者: chenhsiutsai (肛榨隊長:十萬火雞)   2016-06-14 07:05:00
新證據是我已經援引了明白的法律條文啦如果你建議我直接申訴組務也可以 那就幫我結案然後我開始跑流程
作者: therookie   2016-11-28 23:20:00
因為綠營很愛看電視 但我跟你講白的 北連中胡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我真的很喜歡那句 退潮之後就知道誰沒穿褲子不用多久了 再18個小時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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