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ID:chenhsiutsai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NLL-VCz
三、要求重審理由
對於此案我不懂三位板主的標準為合請三位板主解釋,謝謝
既然政黑板規1-3已經明白提到 簽名檔視為文章本體
且本人在他案檢舉中已經推文自承他是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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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JWMOfI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NJTC6eV huzhou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64731032.A.A5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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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zhou: 很明顯我這個鏈接是為了宣傳自己非商業性質的部落格 06/0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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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保法對廣告之定義
http://goo.gl/wq9rvQ
截文如下 :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
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請問檢舉案中被檢舉人文末的聯結是否是公開且口受不特定之多數人流覽點擊?
如果是的話即構成法律中明文規定之"廣告定義"
如此即符合板規構成要素
再者,板規中並無規定一定要商業性質才叫廣告,就算有規定一定要商業性質才叫廣告
也應請被檢舉人舉證他邀稿沒有收受任何實質利益
依據法律明文條例,我要提起再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