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解釋公告內文: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如:文章字數不足,
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並做出刪除文章處置。始符合
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
以維護版面秩序。」板務積極管理的精神。而非所有判決
均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過後再執行。
政黑版規7-7:
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以上已明顯說明
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可單一板主自為判定
也就是一但被檢舉後罰則是"刪除/退文"者才可單一板主自為判定
然新修版規3-8卻定為:
政黑板規1-4、1-5、3-2、3-3、3-4、3-5、3-7
和所有退文和刪除相關法規(第四章與第五章)
版主受理可無需經過審議可直接判決
明顯與解釋公告與板規7-7不符
不是把相關法規都算進可單一板主自為判定的範圍
是處置是"退文和刪除"才可以是單一板主自為判定的範圍
而版規3-7:
違反板規,卻刪除文章,規避責任者,查證屬實,水桶六個月
其處置明明是"水桶六個月"
為何可算進??
甚至3-4、3-5的處置亦不是"退文和刪除"(其它懶得看了)
你們卻一併算入
這根本不符解釋與版規精神
不管群組解釋或板規
文字上寫得很清楚
不知版主為何扭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