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針對現行政黑與政檢板規的修正建議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9-04-23 18:23:45
: 推 cat886688: 七-8正確的觀念是,板主要先有刪文動作,才能有後續的 04/23 08:43
: → cat886688: 警告處分,但目前的板主的作法,板友都已刪文,且連警 04/23 08:43
: → cat886688: 告都沒有,就直接水桶處分,連基本解讀板規都不行。 04/23 08:43
: 推 cat886688: 至於「主動處理後加罰水桶」一情況,這也已經違反板規 04/23 08:52
: → cat886688: 七-6,A大說不受其限制,純粹是自我解讀,於法無據,已 04/23 08:52
: → cat886688: 違反七-6不告不理原則。 04/23 08:52
: 推 cat886688: 最簡單的作法,就是將第二章的各違規型態罰則制定好, 04/23 08:55
: → cat886688: 然後廢除七-8。 04/23 08:55
一、依據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版主擁有「制定板規權」,
版主擁有權力制定版規是什麼、該怎麼去執行版規、說明版規
是什麼意思,不要說小組長,就算是站長,也無權代版主解釋
版規,因此,政黑板規七-8是什麼意思,是由版主來解釋/定
義,不是自我解讀。
版規有疑義,可以加以說明補述;
執行標準不清,可以參考判例。
二、政黑板規一-8的關鍵詞:
「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警告」、「相同違規再犯
」、「加罰水桶」。
白話解釋:
本來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就是刪文、退文處
分,依據前一版規定,要違規超過三次,版主才能警告,警告
後不改,就能執行水桶處分(不需要版友檢舉)。
然違規四次才能警告,會造成版主過多的業務量,因此才會有
現行政黑板規,目的就是違規一次就直接警告,警告後再犯,
就能直接"加罰"水桶(同樣不需要版友檢舉)。
三、何謂"加罰"?
關於刪(退)文處份,依據 政黑板規七-7 規定,版主可主動
處理,而依據 政黑板規七-6 規定,有關水桶處分的違規,要
等版友檢舉才能處理。
然現行 政黑板規七-8 規定,有別於 政黑板規七-6 的地方,
在於只要符合「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警告後
再犯」、「相同違規」,版主就可除了刪退文外,再加罰水桶
,這樣的權力/版規修改,也是經由版友公投後修正的。
四、這類的違規文章,大多都在超過七天才發現,如果不能直接加
罰水桶,版友檢舉又有七天的限制,若不能及時檢舉,版主豈
不只能刪退文?那 政黑版規七-7 就能處理,失去了"加罰"的
設計,這條規定就意義不大。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4-23 19:13:00
A大都說板主有較大的解釋權,那何不制度較符合邏輯性的規定呢?看政黑板規,就知是沒有學過什麼法學常識,東湊西湊拼裝的。如果板主有較大的解釋權,那我當板主時,會這麼解釋七-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這段詞句很容易解釋,就是要給予警告前,板主要有先刪退文的動作,如果當事人都自刪了,依據條文解釋,板主怎麼可以跳過刪文動作而給予警告,如果連這條文解釋的基本邏輯都不太懂,那解讀能力就有待加強,希望現任板主能理解,這方面,A大擔任板主時就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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