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政檢板規三-9之增修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20-06-14 13:06:54
※ 引述《TWTP2018 (台灣隊加油!)》之銘言:
: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 建議增修:
: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 經口頭警告制止發言後依然故我者,即視為鬧板之行為,違者水桶35天
: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 說明:
: 以下2例(篇)因被檢舉人不諳板規,且未經版主口頭警告制止,就已經有情緒性的發言了
: 文章代碼(AID): #1Uv4VSlW (HateP_Picket)
: 文章代碼(AID): #1UvHDQz5 (HateP_Picket)
: 以上。
我反對這件事情
他的意思我白話翻譯 有人檢舉 就算是當事人 如果沒有在版主通知之後
就不能再檢舉文下自我辯護?這不就是脫褲子放屁 多此一舉?
情緒性發言?所以犯哪條版規?這不就是縮陷被檢舉人的自由?
政檢版規裡面就有謾罵污辱的法條 我不懂 身為當事人為什麼不能事先自我辯護?
作者: TWTP2018 (台灣隊加油!)   2020-06-14 14:45:00
政檢二-2.抗辯由板主推文/站內信告知受理後才得以進行..
作者: Rrrxddd (RRXD)   2020-06-15 21:39:00
未達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20-06-21 00:58:00
問題是版規就沒有規定不行啊 頂多只有說不接受當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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