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從輕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況且【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通常是對於「通案」
然而本人在正跑的是「個案」救濟程序
更何況最近又有新例再次打破陳舊法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麻煩請與時俱進,謝謝!
有人法律就僅僅學了一半還好意思跑出來現
我是不會說僅僅只有學了皮毛而已啦!因為應該不至於那麼低能、應該不會那麼差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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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靈阿!!!!!!!!!!!!!!!!!!!!!!!!!!!!!!!!!!!!
我就是在說你,你就這麼想入我於罪、這麼恨我入骨、這麼與我有不共戴天血海深仇嗎?
如果是女的,妳就是蕭淑妃、王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