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slcgboy #1WUg-I5y 判決

作者: 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2021-04-25 18:03:15
一、申請人ID:ismail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1WUg-I5y (HateP_Picket)
三、要求重審理由
事實上我對本案s板主的判決並未不服
但因為申訴由所有板主受理,我希望能請所有政黑板管理者對本案的規定適用表示意見
藉以釐清本屆管理者對於相關發文的標準跟心證
在本屆管理者上任前,於小組長代管期間曾有與本案相類似之前案
#1W0dbE0R (HateP_Picket) [檢舉] #1W0OmDqF JamesSoong 板規2-5-c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10774862.A.01B.html
#1W0-9bl2 (HateP_Picket) Re: [檢舉] #1W0OmDqF JamesSoong 板規2-5-c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10867301.A.BC2.html
#1W0-wpRz (HatePolitics) [公告] 撤銷禁言(JamesSoong)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0870451.A.6FD.html
本次申訴並非欲以該案之裁決拘束本屆管理者
因不同屆管理者可能依當時之時空環境而有不同之考量,故僅作為參考
就本案檢舉人檢舉所認為應適用之規定
5.「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c.此分類文章禁止多篇合併發文或使用其他分類偷渡。
本人認為該款規定文義和體系上並未涵蓋而適用於本案
c款之規定係為a款每日此類文章上限3篇之延伸
亦即規範旨趣在於限制第5條之「Live」、「新聞」、「轉錄」分類
使用者於看板每日不得逾3篇,且不得以其他方式為脫法行為
c款的行為態樣有二,(1)多篇合併發文,(2)使用其他分類偷渡
(1)多篇合併發文係指利用「Live」、「新聞」、「轉錄」分類
於同一文章內轉錄超過一篇f款限制之3天內之新聞、社論/它版文章/FB/其他平台資料內文
(2)使用其他分類偷渡係指轉錄f款之內文而以其他分類發文
就(1)多篇合併發文言,其係限制「Live」、「新聞」、「轉錄」分類
並非得解釋為[討論]或其他分類亦不得多篇合併發文
而(2)使用其他分類偷渡,則涉及偷渡行為之定義為何
於使用非「新聞」、「轉錄」發文時
究係為全文轉錄始得稱之,或係前案檢舉人所認之附有資料來源之連結則為規範範圍
如非全文轉錄,若為部分節錄/引用又是否有如前案中其他使用者所提及之比例上之限制
暫不論部分節錄/引用
因圖庫之發達,許多使用者會以截圖代替文字發文,於看板常見的行為如截取社群發文後貼圖
此行為非用文字全文轉錄,但確屬實質上的全文轉錄,是否屬偷渡行為?
又或社群內文簡短,可能幾句話就是全文,發文時複製貼上,但未提供連結,是否屬偷渡行為?
至部份節錄/引用是否視為全文轉錄而為偷渡則涉及發文討論之依據
就本人之想法及習慣,文字之解讀會因各人之主觀認知而有不同
為避免扭曲或竄改,故個人習慣附加資料來源
就部分欲討論處引用全文,但提供連結可使其他使用者就全文以觀
如此可驗證是否有斷章取義或去脈絡化之疑慮及可能
再則當事件發生後,相關資訊通常於短時間內大量產生
若限制3日內之新聞、社論/它版文章/FB/其他平台資料不得以其他分類引用合併
無疑係限制不得於3日內於發文時使用其他分類做整理之類的討論
如在藻礁議題上有些使用者認為環保團體始終堅持不肯退讓,反覆於不同文章下推相似意見
但事實上近期並非如此,尤其在4/22更有諸多相關資訊
如我欲發文引用部分發言整理相關資訊,表示有數個團體或個人均有表示不同意見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潘忠政堅持三接停工、遷離大潭 環保人士:不代表所有環團聲音(2021-04-23)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09541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
藻礁公投決戰淺綠 何宗勳:盼談出可保護藻礁方案(2021-04-23)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09474
地球公民基金會
藻礁議題非零和 地球公民同意接收站、僅潘忠政堅持停工(2021-04-24)
https://www.nownews.com/news/5247216
詹順貴
火網評論:地球日的一場悲劇(詹順貴)(2021-04-23)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423/HB3NULT7SZFXLFR6GNVMRULYRU/
相關資訊集中於4/23,24,是否須等到3日後,4/26,27才可引用
諸如此類太多了,如駐日大使謝長廷引用核二廠的廢液排放中所含的物質,原能會如何回應
而部分節錄/引用是否有上限,管理者可就比例為認定
抑或欲採論文書寫方式,必須加以改寫,都屬管理者之標準及心證
只請本屆管理者能提供一個可供依循的標準並公開告知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21-04-25 18:15:00
這是板務吧 你說的是更精細的定義來判定分類我感覺有點像拋硬幣 會出現正反面 還有還在滾動的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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