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檢版規一-2、政黑板規一-2來看,政黑跟政檢是不同版。
另外補充:
12.將他板特定對象之糾紛帶入政黑發文/推文者,經板主判定,違者水桶7天。
關鍵字:他版、特定對象、糾紛、政黑發文/推文。
他版、特定對象、糾紛,三者缺一不可;
有他版、特定對象,但沒糾紛,只能算是引用、轉錄。
以前個人標準,是被檢舉人與特定對象,先在他板產生糾紛,而被檢舉人再把
他跟特定對象的糾紛帶入政黑板,才符合條件。
而糾紛,就要看現任版主的標準,高的標準是要引起他版的板務處理,低的標
準是吵架,如果都沒有,那應該不符合本條違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