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底除了最後一條是7天以外、其他都是35天起跳
那麼現在的版主計算前科時會把其他章節的違規都當成通用前科是嗎?
icrose的案子中,第三章是第一次
但用了其他章的前科一起算變成
35*(1+1)=70
我覺得很奇怪
那如果是第二次違規7天的、但前一次初犯是35天,請問怎麼算?
7*(1+1)=14這樣?
我以前沒看過有版主是這樣累加不同章節、不同基本水桶天數的前科欸?
你們要不要想一下給個回答?
結果查了一下,你們還真的有案子是這樣判..
都不覺得奇怪嗎?
如果
本次犯規35天項目、但前科為7天項目
你們用35去乘
那若變成
本次犯規7天項目、但前科為35天項目
你們要用哪個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