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政黑板規4-3如下:
3.境外IP使用者「發文」內容經IFCN認證之事實查核相關網站查詢為錯誤、誤導或不正
確等訊息,並經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處以退文刪除及水桶180天。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
MyGoPen https://www.mygopen.com
備註:檢舉人須提供查核確定錯誤資料。
但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很謹慎,通常都一週以後才會發布查核文章
這時已經超過政檢版規3-4規定7天內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
,不予受理。(分身案追溯期限為一年)
這樣變成不論是誰造謠,等事實查核中心發布查核文章時,早就過了檢舉期限
等於造謠者可以永遠逍遙法外
造謠文的追溯期,是不是該修正成:由事實查核中心發布查核文章開始計算7天
這樣才能有效處理造謠文,不然等事實查核中心把闢謠文章貼出來時
都不知道是7+N天了
請問版主對此有甚麼看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