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程序正義?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4-01-02 13:45:54
政檢板規 3-9 3-10
9.僅政黑第三章檢舉案張貼後,由板主站內信轉知被檢舉人,信件轉知被檢舉人後
的72小時內板主及案件雙方皆可自由推文做案件補充。
若板主轉知前被檢舉人已前來答辯,則無需轉知、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案件結案後板主得以視推文情況鎖推文。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僅違反政黑板規第三章檢舉案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可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若轉知被檢舉人後72hr內未委由板主抗辯,則板主可視為其主動放棄抗辯權逕行判決

新版主剛上任可能對程序不太熟悉
版主群484該討論一下第三章的處理流程
讓大家能夠照著板規的流程走?
1.先站內信給被檢舉人
2.推文告知已通知
3.72小時內雙方還在答辯 沒人來答辯也請勿下判決
4.72小時是檢舉時間 還是通知時間為準?
我的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謝謝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2 14:29:00
剛上任,還在熟悉72小時非絕對,之後也會改
作者: Fallenshit (落賽)   2024-01-02 14:36:00
啥 搞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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