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對等式刑罰】

作者: XP1 (WindowsXP)   2011-07-29 06:29:04
這個名稱是我自己發明的,「對等式刑罰」。
在文明國家中,也許這是很落後也文明的刑責,但是我發現文明的刑責當中,
有些是沒有多大嚇阻效果。
人類的天性就是如此,有給你吃、給你睡、給你地方住,哪怕是關你十年八年,
你也可以活下去。
監獄雖然生活條件差,不像外面自由快樂,但是監獄中還有基本人權。
不會餓你、凍你。 生病了,還有醫生給你看診,用餐時間到了,還有飯菜可以吃。
寒流來了,受刑人也有防寒衣可以穿。晚上睡覺還有張床墊或棉被給你蓋。
如此較為文明的刑責方式,對於一些人格惡性較輕的人來說,也許他很害怕也畏懼,
這樣對他已經是很嚴重的罰責。
可是對於有些特殊人格特質的人,或許他反社會人格或是生性暴戾,對未來已不抱著希望
,甚至連死亡都不怕。對此類的特殊人士來說,監獄服刑這種文明的刑罰對他來說是沒有
多大嚇阻作用。
所以,我才想到一個所謂「對等式刑罰」。
何謂對等式刑罰呢?我舉例,以刑法第278條為例,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使人重傷畢竟與過失使人重傷不同。例如為了搶劫、為了強制性交、為了某些事情
而故意使人重傷害,拿磚頭往對方頭上砸下去,以方便他順利進行搶劫或性交。如此,
在意圖上已確定為故意(非過失)者,應該處以對等式的刑罰。
對於文明國家來說,人權團體一定會說這很不文明。
對等式刑罰就是,當一個罪犯判刑定讞,已確認犯罪行為出自於故意而非過失,
那麼,以磚頭砸破被害人的頭部造成受傷,應處以相同刑責,也就是由執法人員,
在法院定讞執行有據的情形下,給予對等式行刑。現場當然如同法律流程一樣,會有法醫
和相關執法人員依規定行刑。按照案發時所用的器具,鑑定為相同質量大小的磚塊,
再由行刑人員依照適當力度,給予受刑人的頭部位置予以敲擊。
當然,這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法院會先鑑定受害人是頭部的哪一部分受到傷害,
並由醫院出具證明,此一傷害造成被害人如何程度的傷害。然後由法醫或相關專業人士
研擬,應用多少力道的力量來執行。也就是說,受刑人用磚塊打破一個少女的頭,他也應
該受到相同對等式的待遇。但在法律上力求公平,不至於施以過重的對等式行刑造成不公
平的現象。不因為受刑人曾用磚頭打破少女的頭,而使得受刑人現在被磚頭給打到死。
因為這樣在法治精神上有失公平。
舉例,一名毒販為了搶劫錢財,拿木棍向被害女子施暴,將被害女子的手腳打至骨折。
那麼,法醫研究被害女子的骨折情況後,做出詳盡的報告和計算。於法院三審定讞後,
由執法人員持相同質量的木棍,對受刑人施以相同方式的處罰。
將受刑人的手腳打至與受害人相同程度的骨折,全程是有法治人員的監控和錄影。
以防止超過或是過當的形況發生。執行完畢後,依照人權立場,予以送醫救治。
(因為被害人也是有送醫救治,所以相對等來說,受刑人行刑完畢,也應送醫救治。)
這個立法的精神,在於讓受刑人能清楚感受到被害人當時精神上的恐懼、與肉體上的疼痛
。至於精神上未必會有當同對應的同等恐懼,例如,少女的心理較為脆弱,恐懼感較重,
壯漢的心理較為粗獷,恐懼感較輕。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必須讓罪犯了解當時他施暴
的嚴重性和惡劣性。必須同等的感受在於肉體上所受到的折磨。
然而,依照文明國家的作法,當然不像古時代的羅馬競技場,用石頭砸死或關籠讓獅子咬
死。現代社會較為文明,所以必須由專業人士先評估研究被害人的受傷程度和受傷過程,
再施以對等的刑罰。不至於如同古代那樣,可任意的施暴致死。
再例,一名綁架犯將一名學童綁架,在沒有施打麻醉劑的狀態下,用刀切下男童的手指。
後來這名男童獲救,但是手指少了一隻,也因為延誤救治所以手指已經壞死無法接合。
於是按照「對等式刑責」而言,應將犯嫌的手指,在沒有麻醉的情況下切下,然後依照
當時案發過程的時間,給予限制就醫,直至相對應的時間達到時,再予以戒護就醫。
此目的在於讓加害人能清楚明瞭感受到當時學童所受的痛苦與感覺,故須予以對等式的行
刑。
從某種角度看,如此是很公平且合理的。經過評估與研討後,行刑時既不多出,以免造成
受刑人不對等的傷害。力求接近同等值。即便不能完全相同,但誤差仍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若能達到被害人所受的傷害約八成至九成,已算是達到行刑標準。
某些自視過高,自詡文明的人權團體,會聲稱,對等式刑罰是一種不文明的刑罰,
他們也會用很一句很簡單的成語來詮釋這種刑罰,稱之為「以暴制暴」。
沒錯,這的確是以暴制暴。
但是基於人人平等的原則下,那些被害人也是有相同的人權。
是受刑人先將被害人的人權剝奪,施暴致殘、成傷,是受刑人剝奪他人的人權在先,
故,行刑只是將受刑人剝奪同等值的人權罷了。依照公平比例原則,受刑人剝奪了被害人
多少人權,就由執法單位裁量後剝奪相同等的人權。 這很公平,也符合比例原則。
就沒有所謂的受刑人的人權損害問題。
我舉例民事上的債權債務問題。當某甲和某乙商借新台幣兩百萬後,拒不歸還。
法院裁定強制支付命令,某甲必須被強制支付新台幣兩百萬元整。
此乃對等公平原則,某甲的人權其實沒有受到侵害。
同理,若某甲持磚塊砸破某乙的頭部,導致出血或腦震盪,那麼,依照對等式刑罰的公平
比例原則,由法治單位裁量,剝奪某甲相同等的人權。
由於現在是科學時代,人體的脈搏、呼吸、血壓、身高體重等,皆可以詳加計算測量。
所以,對等式刑罰仍有可行之處。力求接近值的對等,而不至於過多或超過。
某甲因搶劫打破某乙的頭部,不可使用刑罰將某甲打破致死,因為如此就不對等了。
所以這仍然是需要經過專業的醫學人員縝密的研討和計算後,才予以執行。
什麼樣的情況下,受刑人可處以「對等式刑罰」呢?
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有所謂「意圖」的認定。
無正當理由者、理由不合法者、故意之行為者,論之。
過失行為或是裁定理由合法正當,則不在此限。
舉例過失。因為駕車技術不純熟,導致擦撞路人,路人受其傷害。
但衡量駕駛人並非故意行為,且無不法意圖。所以,對等式刑責在此就不適用。
不因為駕駛人技術不純熟導致路人受傷,就要以車輛對等式的擦撞該駕駛人。
那,什麼時候適用對等式刑罰呢?以意圖和故意論。
例如,駕駛人意圖衝撞路人,然後將其錢財取走。一來缺乏正當理由,二來其理由為非法

什麼時候會有正當理由或合法?舉例自衛。有人持刀槍要加害予你,你隨手取了一個
石頭將對方襲擊成傷。因此具備了合理的理由。如此,就不能判處對等式刑罰。
那什麼樣的情況可判處對等式的刑罰呢?
舉例妨害性自主過程中使用的暴力行為、因搶奪、強盜、竊盜的過程,所使用的暴力式
行為。基於意圖和理由並不正當,乃是因為缺錢花用進而搶劫,或是因為肉慾上的侵犯
進而使用暴力。在意圖和理由上不合法之時,法治單位依科論處,裁定施以對等式刑罰。
以上是我所詮釋的「對等式刑罰」的看法。歡迎大家討論。
作者: norwor (小)   2011-03-21 09:26:00
正黑區果然最會打泥巴仗模糊焦點 佩服
作者: 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   2011-07-29 06:45:00
你可以去ptt2 8A板挑戰 法條人權轉型正義社會學魔人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1-07-29 07:15:00
不就是阿拉國國家的"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作者: killyou (xxx)   2011-07-29 08:23:00
妻子剪下丈夫的GG...:請放過那條黃瓜吧.
作者: microball (無華之果)   2011-07-29 08:29:00
神學士政權就差不多這樣...伊斯蘭法 ...
作者: poshiun (我是PAPA啦!)   2011-07-29 08:52:00
這不就是以前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作者: poshiun (我是PAPA啦!)   2011-07-29 08:53:00
說真的~還是增加鞭刑吧~至少這年頭很少有人威到不怕鞭XD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7-29 09:50:00
以前誣告罪是以『所誣告之罪』罰之大概是最接近您這邊提的概念的一個條文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7-29 09:52:00
俗稱誣告反坐,但很不幸呢大法官551號解釋說這樣不行更正,前面是『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7-29 09:53:00
所以,這篇的觀念,恐怕要先過大法官那關才行
作者: ROCKMANX6 ( )   2011-07-29 11:24:00
以前依這條,誣告他人走私海洛因,誣告者可能被槍決。
作者: kwei (光影)   2011-07-29 12:23:00
對等式刑罰完,是不是就不用關了? 這樣有些人佔便宜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1-07-29 12:30:00
推殺你一百次
作者: daniu (=悠=)   2011-07-29 13:03:00
很漂亮的立論 只可惜在實務上幾乎沒有實現的可能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1-07-29 13:12:00
關不是關給你怕的,是關給你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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