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一下吧
監獄行刑法本法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
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66 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者,受刑人發信
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
第 67 條 凡遞與受刑人之書信,經本人閱讀後,應保管之,於必要時,得令本人持有
。
第 68 條 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備。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由監獄支付。
簡單來說
怎麼可能讓受刑人私下通信呢?
那移監或保外就醫怎辦? 半途殺出陳咬金就不好囉
受刑人太多福利就是會有太多爭端
應該建議把這些福利收起來
裡面工作的公務員就可以輕鬆點啦!!
不過阿扁目前都是max 接見無限
讚! 台灣民主大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