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益世案--皇后的貞操 像鬼一樣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5-06 19:49:34
來源 自由時報
◎ 江皇樺
林益世一案,法官並未採取扁案所採用之「實質影響說」,而是採用了所謂的「法定職權
說」。為什麼同樣收錢,陳水扁採用實質影響說,認定陳水扁貪污,遇到了林益世,卻改
採法定職權說而認定林益世不是貪污?就連身為律師的筆者都無法被說服,又如何讓人民
所接受?
回到判決內容,判決書之所以判決林益世七年四個月,其中五年六個月是以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條以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認定;另外兩年是以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 決。但是,
讓人覺得弔詭的是,撇開上面是否違背職務不說,光是改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假借職務
上權力恐嚇得利罪,加上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加重二分之一, 想必法官勢必找法條找
得很辛苦吧!
但是,是不是忘記了,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
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筆者左看右看,想 破頭都想不出來,「假借職務上權
力恐嚇得利」,到底跟貪污治罪條例裡的「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有
何不同?或許是筆者中文或者是法律實在 是學得不好,除了文字不一樣,實在看不出文
義上有何不同。
既然沒有不同,為何要捨棄身為「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而去適用身為「普通法」的
刑法?普通法 優先於特別法適用,這劃時代的見解,實在讓筆者對於自己刑法的駑鈍感
到汗顏!更遑論其他幫忙洗錢、焚毀鈔票的共犯們,清一色無罪了。
另外,對於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所認定的一千五百八十萬元,是不是告訴我們,以後
只要收賄,大家通通否認,最後也只能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理呢?
常言道,司法有如皇后的貞操,是不容質疑的。筆者擔任了近三年的律師,卻越來越覺得
皇后的貞操就像鬼一樣,因為聽過的人多,但看過的人少! (作者為律師)
心得
為何要捨棄身為「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而去適用身為「普通法」的刑法?
因為法律轉彎成 法定職權說(秘書長 行政權)+實質影響力(民營中鋼)
根本哈哈
台灣 有錢有權 犯罪可以轉彎~~
入監以後 可以去培德
藍綠告訴我們的事情 0.<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3-05-06 19:55:00
理由不就法定職權說 = =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3-05-06 19:59:00
的確像鬼一樣~某個時候就是拿來拜一下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5-08 04:00:00
的確像鬼一樣~某個時候就是拿來拜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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