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是財產也是權利

作者: 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   2013-06-02 01:47:08
行政 是有目的性質的主動規制性行為
司法 是被動性質的救濟
有公益目的在 行政權封網站並沒有什麼踰越權限
只要行政權作出合目的性的裁量 基本上就是權限內的作為
沒什不對
根本就沒有踰越任何權限 不要亂誤導
推 yuriaki:恩 智財權是私權 為智財權封網站無助公益 06/02 01:10
→ yuriaki:反之妨礙全國人民使用網路自由正是嚴重損害公益 06/02 01:11
→ dakkk:你可以參考專利法第一條 06/02 01:11
→ yuriaki:又錯 使用網路看任何東西都不損害任何人的"專利權" 06/02 01:12
→ dakkk:基本上他封的不是你家網路 並沒有損害你使用網路 06/02 01:13
→ ssnlee:哇~~晚上又被打臉了。 06/02 01:13
那好歹要有法律授權,而且在侵害到某些權利與自由時必須適用法官保留
原則。現在我國大法官解釋明確告訴大家在某些正當法律原則時,涉及某些
重大基本權利時。應該有以上這些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所以現在搜索、管收
與通訊監察等司法行政程序,過去都是你說的「只要行政權作出合目的性的
裁量 基本上就是權限內的作為沒什不對」,後來這些都被判違憲,現在都有
法官保留原則的適用了。封網路傷害的是,憲法22條未列舉基本權所導出的
資訊知情權。
按國內多數憲法學者穩定見解,這是個基本權/主觀公權利,絕不僅是反射
利益。如有疑問,可以參照李震山大法官在元照出版探討未列舉基本權的專
著。李大法官甚至因為有太多人把這個權利當成反射利益,他主張要修憲把
資訊知情權這個新興的基本權,放到列舉基本權中。以免老是有人認為國家
要不要讓你知道甚麼事情,是反射利益而非主觀公權利。
各位如果覺得自己的公法程度比李大法官好我沒意見。大法官443號解釋
宣布不可以把每個想出國的役男都當成逃兵看待,同樣地也不可以把每個
只是好奇想看這個網站的人都當成準備下載的侵權者。
真要封當然也不是不可以,修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保全程序,讓法官
一個月內開庭作裁定有何困難呢?IP法院法官人數不足,那趕緊增人不就
好了?聲押庭在幾小時內就要決定押還是放,憑什麼認為走司法程序就必定
曠日廢時?
您要不要把您的高見與劉國讚教授分享呢? 前專三組組長劉老師會支持
這樣的看法嗎?我猜他應該不會。
我知道在某些智財界的朋友眼中,經常宣布他懷抱著美好智財理想的花媽
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女神,但是我想現在相當多數人民的觀感恐怕並非如此。
至少台大法律系的林明昕教授就明確認為這個權限即使法律賦予了,也違背
了正當法律原則。我相信他是不致於在這個問題上誤導大家的。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慾的天煞孤星)   2013-06-02 02:38:00
中肯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40:00
智財界? 我是不敢想像見識過實務的人還能對智財權抱幻想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6-02 10:46:00
智慧財產局有說他們要立法規命令.法規命令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0:53:00
推~ 在美國推sopa的案例中,上網權顯然也不是反射利益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3-06-02 11:42:00
這篇專業文不知道打了多少之前護航的人的臉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3-06-02 11:43:00
那些愛裝專業的人快出來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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