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確定法院要封鎖的網站,就是正當應該被封鎖的網站嗎?」
VS.
「你真的確定法院要關的人,就是正當應該被關的罪犯嗎?」
「你真的確定法院要判的罰金,就是正當應該被判的罰金嗎?」
我反駁這點就好
法院要關的人 要罰的罰金 基本上會有證據可以佐證
例如犯罪事實 犯案證據.........等等 這些都可公開 可受社會公評
但是你把國外侵權網站封了
「犯罪事實」在網站上頭 結果被封鎖了我還要翻牆才看得到勒...這樣有證據公開嗎?
最後 我肯定這回的政策轉彎 政府這回還算沒有一錯再錯
這個案件的缺失 版上前幾天也有討論過了
這種有違憲、行政濫權之虞的法案本來就不該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