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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兩部分
立院三讀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有關學者除罪部分條文為:「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
研究計劃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
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
」
《會計法》修法4大疏漏
1.新法明訂「……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人員……;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其
中「職員」依法不包括教師,疑因倉促修法,誤將「教職員」記載為「職員」
2.修法僅針對政府補助的經費,若涉案研究計劃同時接受政府及民間補助,將出現教授A
公款免責,A民間補助反觸法的荒謬結果
3.新法明令已報支不符法令的費用「應予繳回」,但既然不追究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將無
執行名義可要求涉案人繳回挪用公款
4.同一條文規定民代特別費無條件除罪,而學術研究員公款私用卻不得免責,恐違反《憲
法》法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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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
研究計劃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
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
PS
幹 真爽
部分教授 國科會經費 報假帳 都可以除罪化
我幹你X的這算甚麼?
"因人設事"
那些教授 很明顯就是國科會受託的公務員 使用公款 拿去買私人物品
很明顯吧
2.四大疏漏的
新法明令已報支不符法令的費用「應予繳回」,但既然不追究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將無
執行名義可要求涉案人繳回挪用公款
PS 貧果日報寫啥鬼 除罪化 又不能追回應專款專用的經費
幹 好爽喔
那就不要除罪化阿 幹你媽的
3.
四大疏漏的
同一條文規定民代特別費無條件除罪,而學術研究員公款私用卻不得免責,恐違反《憲
法》法律平等原則
要公平 大家犯罪 那就一起入獄
除罪化幹嘛
法律平等原則 應該是一起入獄
而非 一起免責
到底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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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就是
醫生醫療行為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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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時候
可以把刑法業務加重相關條款一併除罪
真正符合 法律平等性原則呢?
還是 立委 教授 醫生 可以排除在業務加重的範圍外
因人設事
我幹你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