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電信法草案第九條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6-06 15:06:05
看了懶人包 就知道又是民粹
肯定是小董所說吃飽沒事幹的鄉民煽動
ps 沒事找事幹的刁民 真閒 幹你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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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說關鍵字
1.配合兒少法媒體接觸權不當內容禁止
2.明確主管機關 由行政助手改為實質執行機關 擁有制裁權利 與行政處分能力
3.第三項彌補事前審查疏漏 在技術可行下 執行相當行政處分
4.並非針對著作權 乃是針對更廣泛的妨害社會風俗秩序
並對於內容認定機關 訂定委員會 法律明確性
5.修正原始條文事第八條
6.使法律明確性更完備
其他的我就不廢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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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cc.gov.tw/
ncc法案說明
位置是:首頁 業務資訊 > 法律事務業務 > 法律制定或修訂 > 電信法
102年4月24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之電信法修正草案
http://ppt.cc/hlaC
修正條文
第九條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
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
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
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前二項於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
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
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原始條文
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
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
,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修正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有關使用人自負其責之規定僅酌作文字修正,未有實質變更。
三、目前社會上偶有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
內容等情事(例如販售毒品、槍枝等),如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通知電信
事業時,此時電信事業即應配合停止使用人使用網路、移除違法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因電信事業只是基於行政助手之地位協助執行公權力,因此不致有後續爭訟之問題。
惟電信事業如不具有可行之技術條件下,要求其無條件配合,似屬客觀上不能,
爰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符合「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之要件,電信事業始應採取相關
處置措施。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是植基於契約機制上,目前實務運作亦有例可循(例如固定通信
網路業者合組審議委員會,審核提供營業之電信內容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如有該等情事,自不准其上架;於提供營業後始發現該等情事,即停止其使用),
修正條文第三項僅係將其更臻完整,先予敘明。
因此電信事業知悉有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有妨害公序良俗之不當內容等
情事,電信事業亦得經由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或為其他
適當措施。至於技術可行之說明同上。
五、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如本法(例如第三章利用電信網路提供視聽媒體服務,
本條與第三章最主要之區別在於,前者為在開放環境下以網際網路提供傳輸服務,
後者為利用電信事業所設可管控之傳輸平臺【例如固定網路之視聽媒體傳輸平臺】)
或其他法律(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網際網
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
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
行移除)有特別規定時,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爰爰增訂第四項。
六、另本條之規範目的,為對於網路上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觀看之「內容」,有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之處理方式。至於該「內容」之提供者是否有侵害
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並非本條規範之事項。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或妨害公序良俗者,並非一定侵害他人著作權;反之「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者,
該「內容」也不一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故有關著作權保障
之事項,宜由權責主管機關依法處置或經由司法訴訟途徑為之,併予敘明。
七、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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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民行動網
http://www.nccwatch.org.tw/news/20110525/89173
電信法擬修法 業者應移除不當網路內容
Posted 五月 25th, 2011 by neillai
category :
法規政策
【2011.05.24/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網路內容難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研擬電信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條明定電信
業者應針對違法、妨害善良俗的不當網路內容,主動要求移除、下架。
電信法即將大幅翻修,NCC上午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到場業者熱烈討論新版電信法第九條
規定。新版電信法第九條,通信服務使用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
律強制規定或有妨害公序良俗的不當內容,例如色情、暴力或侵權內容,電信業者在可管
控及技術可行下,依契約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不當內容。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有太多侵權內容都是透過國外網站,國內法
令以及ISP業者卻無法立即制止;不只侵權,過去甚至有人直接在網站上展示槍砲彈藥,
警方調查後發現網站是設在對岸的廈門。網路無國界的性質,使網路更難管理,他認為網
路內容傳輸也應像實體違禁品一樣,有邊境管制概念。新版著作權法雖給予ISP對於侵權
內容的責任條款,但對於其他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管制,新版電信法如何透過法律依據
,讓業者於法有據對境外不當內容做限制,文字上仍過於模糊。
他也指出,若是侵權內容,因著作權的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但該局並非電信業者的主
管機關,無權發文給業者;如果涉及的是色情內容,目前也無主管機關,到底由誰來管?
建議NCC應扛起責任。
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也指出,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由誰來認定?建
議應由NCC或再組成一個仲裁會來判定是否違法。
楊泰順認為,NCC對於網路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管理權責,第九條中對於電信業者可管控
的範圍,條件設定太模糊。
全文轉引自:http://udn.com/NEWS/main.html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槍...)   2013-06-06 15:06:00
如果警方玩真的抓人的話 他們就會跳出來叫說迫害言論自由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槍...)   2013-06-06 15:07:00
他們會說妨害善良風俗的標準他們訂的啊 今天是某些標準明天又是另一套標準 怎麼樣都有得吵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6-06 15:09:00
美國skydrive之前回報一名男子存放兒童色情圖片我想反兒童色情應該是全球共識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槍...)   2013-06-06 15:10:00
有些國家不反兒童色情的.... 但是先進國家(尤其是歐美)非常反對這個的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2013-06-06 15:25:00
不反兒童色情的國家應該是少數
作者: dichotomyptt ((  ̄ c ̄)y▂ξ)   2013-06-06 15:28:00
俄羅斯:誰找我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6-06 15:44:00
女優國表示: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6-06 15:51:00
日本當然三次元的會抓 問題是偷跑的不少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6 21:30:00
日本的話3D和2D還是有差啦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13-06-07 14:12:00
既然是針對兒少法 那幹麻把公共秩序綁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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