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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涉關說 一審五年半 二審無罪
【郭芷余、蘇聖怡╱連線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助理姚昇志被控四年前收賄一百五十
萬元,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台中一處市場土地租售案,一審南投地院判處高五年六月徒刑,
姚也被判刑。但二審台中高分院出現逆轉,合議庭以國有土地讓售並非立委職權為由,改
判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二審判決書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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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轉載判決書的結論:
本案被告姚昇志收受請託人給予之報酬,進而於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將其中五十萬元以立委
高志鵬之政治獻金之名義入帳,入帳未久被告高志鵬知悉上情,本應拒卻退還,竟未為任
何表示,逕予使用,因而獲益,有負選民所託,並損及個人形象,惟被告高志鵬既未具備
接受請託向行政機關提出詢問或建議之職權,自無從認該五十萬元與其職務上行為有何對
價關係,且被告高志鵬僅以關切之態度詢問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本於法令依法處理,
本無函覆或參與協調之法定義務,被告高志鵬亦未利用任何其可以憑藉之影響力對國有財
產局之承辦人員有施壓之行為,無論係被告高志鵬收取五十萬元報酬部分或請託人取得土
地承租權部分,均無違背圖利罪構成要件中所定之「法令」,就土地申請承購部分,被告
高志鵬與請託人均未因而獲得任何利益,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六條之構成要件均不相
符合,自無該條例之適用,被告姚昇志不具公務員身分,被告高志鵬既無貪污治罪條例第
五、六條之貪瀆犯行,被告姚昇志即無與被告高志鵬成立上開罪名共犯之餘地。是本件檢
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之心證,且
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從而,本件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能詳察,遽予論罪科
刑,即有未合,公訴人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則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
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陳 如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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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二審判決理由同樣也是以「沒有實質影響力」判無罪
照吱吱對待林益世一審三名法官可以罵到祖宗十八代的高道德標準
怎麼不去幹礁一下高志鵬案的三名二審法官?
今天看到年代新聞還看到民進黨的陳亭妃酸說國民黨證無敵
拿KMT黨證還要被停權停職然後再抓進去關幾個月
DPP黨證一切都免還有人幫忙喊司法不公 立委首長照樣做到爽
怎麼看都是DPP黨證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