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2/today-o4.htm
馬英九總統前經起訴之特別費案無罪理由,
主要是法院認定其請領相關「領據特別費」時,
都是信賴並依照公務機關既有支領程序之行政慣例,
並沒有以不法手段去欺騙會計人員;
才怪!馬英九習慣而明知請領公款特別費後絕不會公用法用而是私吞私用,
卻逐月多達九十餘次連續趁機濫用會計人員對他的信賴而撥款以致欺騙詐領得逞!
(這還只算他市長任內!之前歷任政務官加起來的話那就高達數百次了!
此之所以他要趕緊為自己量身訂作會計法99-1之「馬英九條款」永除前罪後患!)
且其領取方式,是依會計常規而直接匯入私人帳戶。
沒錯,但會計常規可沒說直接匯入私人帳戶暫存後,可再轉匯親人帳戶私吞私用!
又因為馬總統所領取的領據特別費,已經和其私人存款混同;
就算混同,稍後還是得因公支出啊!沒有的話那就是「同混合污」!
法院調查,馬總統個人財產用在公務用途的金額,大於其所領取得領據特別費金額
才怪!個人財產若樂善好施於公務,會愈捐愈富有?當人民白痴啊?
馬所謂捐款,都是慷百姓之慨的黨產(污自人民)之選舉結餘款和國財之選舉補助款!
所以法院認定馬總統根本沒有將款項非法納為己有,因此判決無罪。
沒有非法納為己有,需要連夜吐還贓款以免大水庫潰堤嗎?需要上窮碧落到大宋律法嗎?
清清白白坦坦蕩蕩的廉官,只消正正當當拿出公用法用明細帳目不就得了?
有必要東拉西扯南牽北拖一堆嚴重違背法學常識的歪理謬論嗎?
一個家庭主婦都知道家庭收支要記帳,一個標榜清廉的專業文官會不清楚、不要求?
然而,陳前總統經起訴之侵占國務機要費案,地院原判決有罪,
雖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銷,
無罪理由就是清查所有艱困的機密外交任務與支出皆屬實!甚至扁還「倒貼國難」!
可不是像馬英九沒因公支出卻「補貼家樂」!
其理由強調國務機要費並未和陳前總統個人帳戶混同,
而仍是與其私人帳戶分別獨立管理;且法院調查發現,
混同不算貪污,沒混同的反而貪污,再 手分手 啊!
該獨立管理且依法須用在和總統職務有關的國務機要費款項,
卻有相當部分供作私人開銷(如私人稅金、寵物診療費等),
那只是拿假發票報帳以合整扁惡法,頂多算偽造文書,又與貪污何干?
(亦無生危害於他人而不成立,反而拿真單據洩露國家機密將嚴重損及國家利益!)
而與總統公務執行全然無關,因此將該判決發回,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由此可知,兩案事實,截然不同,不容作錯誤的比附援引。
由此可知,鐵錚錚事實是馬私吞補貼而無罪,扁公用倒貼而一審無期,
結果天差地遠截然不同,果然法院法務部都是國民黨開的,挺貪護主不遺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