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未肇事拒酒測 可上銬強制驗血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06-18 12:40:20
醉態駕駛的問題,造成了社會上許多的悲劇,但不論如何,台灣是法治國家
,一切刑事犯罪的追訴偵查程序必須符合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酒
測,是不是有違憲法層次的不自證己罪原則,還有得吵。以下淺論相關法依
據供參考:
首先看一下有人指出刑事訴訟法上警察臨檢酒測的依據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也就是警察要對於犯嫌進行身體檢查的前提在於:1、經合法的拘提、逮捕
;2、有相當理由。必須特別強調的是,警察不是隨便可以拘提、逮捕人民
,須符合以下條文。
再看一下刑事訴訟法上拘提或逮補的依據,分別規定在第75、76、88、88-1條,
也就是說,沒有符合這四條,警察所為的拘提、逮捕全部都是違法的,你也都
是有權利拒絕的。
拘提的依據: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逮捕的依據: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42:00
警察聞到你身上有酒味算不算嫌疑重大?警察看到你車子開的歪來歪去算不算嫌疑重大?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44:00
另外警察攔檢酒測 不給測還加速落跑是否滿足可以進行拘提?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45:00
不然同樣的論述也可以推廣到毒品身上警察要給你驗尿 剪頭髮 搜身看有沒有毒品是不是一樣也可以用同樣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3-06-18 12:48:00
人權人權(比例原則或其他),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2:50:00
法條不是這樣解釋的,這樣連抓吸毒也不行喔www
作者: jokem (紅包)   2013-06-18 12:50:00
吃我一招 天婦人拳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2:52:00
特別法先行適用表示: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53:00
那驗尿剪頭髮呢?那吹酒測呢?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2:54:00
你怎麼可以忘了第215條呢~這樣考刑訴是拿不了高分的www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54:00
如果警察跑去club發現現場地上有毒品 根據你說的不能搜身那警察可不可以把全場的人帶回去驗尿呢?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55:00
如果在場有某一個club的顧客說不甘他的事拒絕驗尿怎麼辦?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2:56:00
再回到酒測的問題 如果警察攔檢卻拒絕酒測怎麼辦?甚至警察已經聞到身上有酒味了還拒絕酒測怎麼辦?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3:06:00
誰給你說警察可以裁決處分的,法條跟流程看清楚好嗎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16:00
因為這篇走的是拘提,但是現在酒駕走的是緊急逮捕
作者: freeway1023 (自由公路)   2013-06-18 13:17:00
w大還是學生吧?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17:00
所以事實上一樣酒駕拒測是準現行犯走的是跟88一樣的依據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19:00
危險的是這樣子用再實際上把酒駕當成必然權利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20:00
危害,而不是民事問題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22:00
所以爭論點在於並不是警察有無逮捕權力,而是為何還沒造成危害的行為卻用刑訴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24:00
酒駕肇事逃逸當然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但是酒駕無造成問題或有機會造成問題能否當現行犯論就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3:31:00
樓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後,已無問題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3:32:00
簡單地說酒駕就是觸法,依相關規定處理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33:00
這跟修法沒啥關連,而是這樣修很危險而且又是轉為刑法,又更危險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3:36:00
又不是民事事件,犯法行為當然適用刑法啊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6-18 13:42:00
現行犯,好像連一般人,都可以逮捕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44:00
w轉彎了XD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45:00
目前定義是準現行,只是這次酒駕條例其實很民粹風格而已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6-18 13:46:00
酒駕,和拿一把刀在街上揮舞,沒啥不同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3:47:00
我是問你啊 依據你貼出來的法條 實際面臨這些狀況的時候警察具體該怎麼做?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3:48:00
你回答了搜身的部份 非常好 謝謝那驗尿 剪頭髮呢? 吹酒測呢?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6-18 13:49:00
有人拿把刀在街上揮舞,你覺得,一般人可不可幹下去?我看,是可以的,更不用說警察杯杯了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3:49:00
聞到身上有酒味算不算嫌疑重大呢?如果你只是重述台灣不是戒嚴國家 根本沒有回答任何問題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3:50:00
別忘了 法律是人民和執法者行為的約束 是必須依靠在具體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3:51:00
行為上的 不是拿一堆專有名詞打打高空就完事的不然你以後開業 有警察付給你三千塊一小時問這些問題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6-18 13:51:00
其實就"你現在拒測我懷疑你有犯罪行為所以我先就準現行犯名義緊急逮捕你再要求證據檢驗"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6-18 13:52:00
你也一樣告訴他 回去把法條重看一遍 台灣不是戒嚴國家嗎?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18 13:52:00
caelum,那在刑法概念上叫阻卻違法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6-18 13:54:00
原PO啥都不懂啦,不用和他多浪費口舌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6-18 13:56:00
對啊
作者: icywolf (藍白拖鞋狼)   2013-06-18 21:12:00
最好和人權團體一樣保護加害人
作者: philotu (這個時代的審美)   2013-06-19 01:39:00
XD college mon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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