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講幾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第一,一個人的過去行為,不可能會構成另外一批人的某些特權。即使是面對一個
殺人犯,也不會讓你獲得就地處決他的權力。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最基本的理念精神。
郝柏村20年前的反民主行徑,從來不可能會授予那些二十歲出頭的學生干擾、阻止
他發表演說的任何權利,這不是用那種「有沒有禮貌」的修辭就帶過去的。實際上,
這與禮貌與否毫無關聯,會扯到這個概念基本上就已經離題了。
第二、對一個已經從行政院長離職20年、1919年出生目前已經九十多歲的老人進行
什麼抗議、打斷他受邀發表的演講,根本不是什麼英雄行徑、也沒有什麼「正義」可
言。說得難聽一點,這反倒比較像是柿子挑軟的吃的作秀表演而已。
這是很廉價的行徑,因為郝柏村已經不是什麼「當權者」了,他僅僅是一個中華民
國的公民而已。但是真正的抗議或社會運動,應該是以國家機器和當權者為目標進行
抗爭,並且願意承擔抗爭的衝撞和風險。這種找一個二十年前的威權「象徵」來進行
表演的做法,裡面的機會主義讓整件是不可能有什麼正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