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苗栗大埔案聲請停止執行駁回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7-12 16:48:21
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024458.shtml
news.pchome.com.tw/public/judicial/20130712/index-37361072097542118016.html
苗栗大埔朱○等9人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拆遷事件裁定結果新聞稿
壹、案情事實摘要
本件需用土地人即參加人苗栗縣政府(下稱參加人)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竹
南基地周邊地區發展需要,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相對人內政部(下稱相對人
)以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苗栗縣竹南鎮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78-1地號及頭份鎮信義段1地號等852筆土地,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
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參加人於98年4月21日以府
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在案。嗣後參加人復於102年6月11日以府商用字第
1020116075號、1020116078號、1020116080號、1020116081號等函命聲請人柯○福、黃○
裕、彭○春及朱○(下稱聲請人)於102年7月5日前自行遷移苗栗縣「擴大新竹科學園區
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設施工程」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將依
法行政執行,聲請人爰依法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貳、本院裁定主文(102年度停字第11號)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叁、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及「急迫情形」始符合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但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
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亦不停止執行。本件參加人為該徵收處分之執行機關,其以上開
函文命聲請人柯成福等人限期自行遷移苗栗縣「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
定區區段徵收公共設施工程」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而有急迫之情形。惟本件聲請人
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
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
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
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
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至聲請人主張除對財產權及居住權之侵害外,
亦造成人格尊嚴、家庭權、隱私權、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私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
權之損害,而永無回復原狀之可能云云。惟本件行政處分之執行僅對聲請人之財產權為執
行,並不及於上開人格尊嚴等權利之侵害,又聲請人等對該房地之主觀依戀,乃未經法律
納為應予保護之利益範疇,是聲請人等所稱之無價情感云云,亦非在法律所認之「難於回
復之損害」之列。從而,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尚難認有不能回復損害之情事,其聲請停止
執行,揆諸前揭規定,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再者,原處分是否違法,涉及行政處分之實體上是否確實違法之認定,應由本案訴訟加以
審理認定。而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是否准其聲請,僅應審查原處分
或決定之執行(包含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執行或程序之續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有無急迫情事及停止執行是否於公益有重大影響。當事人之聲請既不具備上開「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要件,行政法院即無法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是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並非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訴訟程序,本件聲請人所指原處分違法等實體事項,對於前開認
定不予停止執行之結果並不生影響。至於本案訴訟勝訴機會高低與否,非停止執行之法定
要件,亦無審究必要。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尚不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
要件,而將聲請駁回,縱使將來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亦屬應由執行機關給予
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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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爐. 這就是這幾天說正在打官司不應執行的那個官司吧
如果是祖傳良田. 感情上我還很願意同情
就一棟六坪違建店面
一群將來搞不好要領22K的學生
下去幫一個地主(持有土地房產)資本階級(持有營業店面) 爭取權益....
既不是農民. 也不是弱勢. 所謂"台灣農村陣線"可以閃了嗎
一群學生和寫手在跟大家吵那面廣告外牆權益. 我看起來實在有夠詭異
這玩意哪裡是一般薪水族有機會可以沾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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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star (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崗)   2013-07-12 16:52:00
一群外地吱八黨打手在那邊作亂到時候又要哭哭苗栗越來越藍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7-12 16:53:00
跟文林苑一樣啊XD 人家王家分個好幾戶隨便就七八千萬這些白痴學生去是能分到什麼?蠢到極點99%都贊成徵收 吱吱黨在那邊亂 苗栗怎麼會不藍XD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7-12 16:55:00
我承認兩年前那張怪手毀田確實讓我很同情大埔事件
作者: chrisstar (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崗)   2013-07-12 16:56:00
支持劉政鴻把那些職業學生全部架走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3-07-12 16:59:00
推樓上
作者: askemm   2013-07-12 17:01:00
老實講,要出來亂也是得有錢有閒,再裝弱勢本身就是個笑點
作者: askemm   2013-07-12 17:02:00
只是幾十年來,不明白這笑點的崩潰吱前仆後繼,有如滔滔
作者: askemm   2013-07-12 17:03:00
江水連綿不絕.....真的是有吱老必有吱青啊XD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17:42:00
早說了,會想到去打行政官司一定會想到116後面那個規定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17:43:00
現在是在更審,之前難道沒有想過?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17:45:00
當然,官司實質上結果是怎樣還難說但那房子沒有什麼不能補償的,倒是非常清楚行政訴訟原本就不妨礙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這是116條的基本規定,只有在116後面的特殊狀況才停止,那現在法院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17:46:00
就是認為不符合特殊狀況。有興趣的可以翻一下行政訴訟法116條就知道在講什麼。
作者: xender (stupid bird)   2013-07-12 21:14:00
目前實務對拆房子這檔事還是認為非不可回復的損害...
作者: xender (stupid bird)   2013-07-12 21:20:00
但對於蓋房子卻又認為可以成為停止執行之事由(美麗灣事件)
作者: xender (stupid bird)   2013-07-12 21:24:00
拆蓋之間,竟有如此區別!有沒有人覺得這有些矛盾?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21:26:00
素地比較值錢無誤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21:28:00
此外,這邊主要是說拆了有補償等等
作者: xender (stupid bird)   2013-07-12 21:29:00
美麗灣就算最後敗訴,也是可以用錢回復地力,見解一致比較好.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21:29:00
那就前面說的,素地比較值錢囉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7-12 21:30:00
已經有房子的地的話,反正地已經不素了,那就房子論房子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7-31 01:15:00
99%都贊成徵收 吱吱黨在那邊亂 苗栗怎麼會不藍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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