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系列文章一時沒有寫下去,感覺有點沒有責任感;我想,找個機會繼續寫下去吧
。這系列文章不可能探討太廣泛太深入、關於民主的每一個面向,但是我希望我能夠
激起一點討論,或者至少讓大家稍微多想一下。
前一篇文章談到民主的多數決問題,這一篇文章我們稍微看一下,關於所謂全員同
意的共識決問題。「共識決」在台灣往往被拿出來當成抗爭的正當性來源,特別是少
數甚至極少數要堅持自己意見的時候。近日來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文林苑都更案與大埔
事件,這些反對派論點往往都奠基在兩個概念的擴大解釋:一個是所謂的「共識」、
一個是所謂的「人權」,但是在我看來,這些解釋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解。
「共識」要形成,必須建築在所有參與者理性討論的互相說服的基礎上;「理性討
論」建築在邏輯的推演和事實證據的檢視,不是呼喊口號或者訴諸意識型態。同時,
意欲說服別人的人也要有自己願意被別人說服的心理準備,否則就是單方面的灌輸、
說教,而不是所謂的「溝通」。
接下來要談一個很極端的情況:如果有人無法被說服的時候,「共識」如何形成?
這時我們面對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我們不可能強迫一個人信仰特定思想、一如我
們自己不願意被別人這樣強迫。然而,我們仍舊需要一個「共識」。
對此我最喜歡舉的例子,是老電影《十二怒漢》裡八號陪審員的表現。在陪審員討
論的一開始,12位陪審員只有他投票「無罪」,但是他沒有辦法說服其他的陪審員,
事實上他有的只是一些懷疑而沒有足夠合理的證據。在11:1的情況下,他如何建立一
個「共識」?這是他的說詞:
我要提出一項建議,我們何不再投一次票。我要你們十一個人以書面的
方式來做秘密投票,我棄權,如果你們全都認為他“有罪”,我會贊同
你們。我們可以立刻向法官提出有罪的判决。但只要有人做出“無罪”
的判决,我們就得待在這裡把事情弄清楚,如果你們願意,我準備好了
。(http://shiernuhan.h.baike.com/article-405857.html)
這或許不是唯一的作法,但是這顯示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所謂的討論、溝通、議
價,必須建立在自己的一些讓步與承諾上,而不是一味地要求因為自己的「基本權利
」與自由而堅持對方必須做出退讓。這一點與台灣很多反對者的立場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