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地方中央的問題我簡單回答
本來都市計畫這種是就是中央原則審核,地方實際執行
中央沒那麼多人力管到個地方的事
2007年12月應該是21號的內政部都委會會議記錄可以嘗試估狗一下,可以找到PDF檔
其中第六案就是現在俗稱的大埔案
(我認為10個出來反大埔的起碼一半不知道全名也不知道是07年底核定的)
核定的內容就很清楚了
事實上在地方辦不到的事,中央原則命令也不會改變什麼
吳敦義被人家嗆跳票以後大致也就是這個態度
那劉政鴻也沒啥好嫌吳敦義的,本來24戶的吳敦義出來搞了個九世農地以後可剩4戶了
至於那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我大概翻了,我看到的重點也一樣
但問我意見的話,我就會說:基本都是人畜無害的閒話
比例原則、公益、實質等等,都是那種不愁找不到話來講的指摘
(是說這樣搞一搞台積電來進駐了,公不公益啊?本來一堆農地人家會想來嗎?)
實質上來講,說直接一點,
行政法也承認部分行政事項是司法不審查的,比方說大家都知道的,國考評分決定
為什麼不審查,因為那是高度專業決定,法官不會有那個專業去決定
那好,請問都市計畫交通規劃(特別跟張藥局有關就是交通規劃)這些東西
算不算專業決定?
當然,判決是針對徵收處分,但事實上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就是靠區段徵收作的
挑戰了徵收處份不就是挑戰全部都市計畫?
那不然類似張藥局那種因為交通規劃,所以在他房子的位置就不能有房子的狀況
專業作出的道路截角規劃就是得拆
還能有什麼比拆房子更合比例原則、更公益、更實質的解決或協議方法?
說拆房子不合比例原則,那是還有什麼侵害更小的方法請問?
不公益,交通安全不公益那還有什麼公益?
實質協議?一個要拆一個不拆但專業說要拆,是還要再什麼實質協議才夠實質?
......要講到這份上恐怕就真的得挑戰交通規劃的專業了不是嗎?
那如果是要挑戰整個計畫自始的公益性等等
科科,那戰的更大了
不過另一方面講,
這判決主要指摘的是下級審對那幾個點說的在上級法院眼裡寫的不夠清楚
沒說清楚『為什麼系爭徵收處分他合乎法律的規定』就判原徵收處分合法這樣
既然話是這樣講的,那也存在下級審『把文章寫的好一點就搞定』的機會,
一切都很難講
至於要不要等判決完再拆房子的事,請參閱一下行政訴訟法116條的規定
我懶得quote條文,
反正大意就是說行政訴訟的提起原則不影響原行政決定的執行
除非有ooxx的例外,就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那都打到行政法院去了,反大埔一方怎會不想到聲請停止執行那招?
的確聲請了,然後被駁回了,然後有人就不爽
駁回的新聞稿: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27667
注意這是什麼時候的新聞,所以劉政鴻拆是起碼有先得到法院開綠燈的
有人不爽的新聞
http://newtalk.tw/news/2013/07/12/38121.html
當然這只是暫時的決定,與實體判決無關
但起碼法官已經肯認什麼感覺記憶的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
拆了他家的房子只要有錢也不算不可回復的損害
這兩點就可以讓很多人不爽了,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