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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枉死案,原先負責調查事件真相的軍事檢察機關,自身陷入了涉嫌包庇軍官的輿論
指摘,公憤如星火燎原。繼720之後,803民眾將再度上街示威。但是,若不指向軍事司法
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恐怕難以杜絕軍中不斷傳出的枉死和包庇事件,從近到遠的洪仲丘、
江國慶和尹清楓,都是例證。
軍事統帥的貫徹與司法正義的實踐,兩者水火不容,這是軍法制度的結構性缺失;而要軍
人追訴軍人,甚至於下級辦上級,更是強人所難。
儘管軍方對外宣示洪案「證據到哪、就辦到哪」的決心,但證諸軍事檢審屈服於軍事長官
權威的本質,實際結果毋寧說是:「上級要證據到哪、證據就會到哪。」沒證據也可判死
槍決的,如江國慶命案;有證據卻查無頭緒的,如尹清楓命案。本來,刑事司法追求的是
「毋枉毋縱」,軍法實務卻操作成「可枉可縱」,但憑上級而定。
在結構性共犯情形,軍事統帥正是共犯的一環,甚至於還是首謀或藏鏡人,軍法制度的荒
謬體質,更是暴露無遺。
「轉型正義的敗筆」
現行軍法制度是戒嚴時代的遺緒。問題是,為何在解嚴26年之後,仍然容許軍事檢察官和
法官來偵審洪案?到底一般檢察官、法官有什麼不能偵審洪案的道理?說穿了,本就沒道
理,這是我國轉型正義的敗筆之一!
1960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6號解釋,確立審檢分隸的《憲法》要求,但因戒嚴時代氛圍,
當時檢審合隸的軍事審判制度,毫髮未動。
解嚴後,由於軍方及其檢審機關在尹案荒腔走板的演出,民怨沸騰,本有大好機會直接廢
除違憲的軍事審判制度,然而,1997年的釋字第436號解釋卻為德不卒,網開一面,立法
者更是樂於順水推舟,在1999年以修正《軍事審判法》,交差了事,這也就是現制的由來
。
雖說修修補補,但現制仍不改其違憲的本質,亦難符合釋字第704號解釋揭示的要求。例
如,軍事審判的主管機關仍是行政院國防部而非司法院,軍法官亦是由講究高低軍階與服
從上級軍令的職業軍人來擔任,欠缺《憲法》所明文要求的人身與事務獨立性。
更甚者,國防部還身兼二職,同時督導軍事檢察署與軍事法院的業務,連檢審分隸原則都
公然罔顧,根本是比戒嚴時期的法治水平還不如。現行《軍事審判法》屹立十餘年,竟然
(還)未被宣告違憲,只能說是法治國的奇蹟。
亡羊補牢無濟於事
總言之,軍事審判是《憲法》難容的例外法庭,戰時能否設置軍事法庭就已經殊值懷疑,
平時更無存在的道理。
而今若欲亡羊補牢,小修小補無濟於事,立法者若不逕行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最低限度是
將其限縮在「戰時軍人犯軍法之罪」,其餘情形一律回歸法治國常軌,也就是「把軍人當
成正常人」,平時無論軍人或平民犯罪,皆應由普通檢察署及普通法院依法偵查、審判。
遲延26年之後,洪仲丘案再度警示我們,早該告別戒嚴幽靈了!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