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xender:第九條只是說平民不受軍事審判而已,至於軍人是否應受軍事審
: → xender:判,則未置可否,其僅是表達軍人容有受軍事審判的空間而已
: → xender:你問的問題剛好釋字704號蘇永欽大法官有提出說明,請參閱.
正解,這叫「法律保留原則」,憲法授予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為之
即釋字443號:
「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
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
限制之。」
在司法審判上軍人是否受軍事審判,有分普通法院說及特別法院
說,前者無需贅述,後者主張因軍人特別義務性質,應成立特別
法院審理。前者為日本國憲法第76條第2項:
「不得設置特別法院,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機關,行使裁判。」
不容許成立行政法院、軍事法院的空間,一律歸普通法院審判。
而我國為後者,憲法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也就是憲法確立平民不受軍事審判,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雖是
憲法認可,但得由立法機關制法決定,普通法院審理亦無違背
憲法意旨,依據釋字436號: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
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
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
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
之審判。」
其次,世界上沒有廢除軍法的國家,即便是日本自衛隊也在
《自衛隊法》訂立罰則;至於採普通法院審判軍人的國家,
大多有軍法官參與,甚至也有軍事檢察官;而實際上採特別
法院審判軍人的國家佔多數,其理為釋字436號所揭櫫:
「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
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
另外,我國採五權憲法體制,由司法院掌理司法權,軍事審判
不應離司法權之範疇,因此軍審法的終審法院為普通法院
而美國採三權分立,法院不介入立法、行政權,美國國會依
憲法制定軍隊法制,軍事審判也在其中之列,被歸為軍事行政權
有軍事檢察官、三審三級制軍事法院,唯一、二審由軍法官出
任法官,三審才由平民出任法官,蓋因軍法官較平民法官熟悉
軍法、軍令及軍隊相關事務,三審由平民法官出任,實為美國
國會為平息輿論對於軍事審判公正性的質疑。
結果,我國不考量實際情形亂修法一通,無專業的軍法官參與
,靠著無實務經驗也能考上的檢察官跟法官審理軍人審判,這
種不過是屈服於民粹的權宜之計,除了滿足群眾情緒外,對於
國家的制度發展根本毫無助益可言。
對了,在某些人認定「邪惡」的軍方,其網站有提供精闢論著
,請自行參閱:
軍事司法制度之研究
http://0rz.tw/IS9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