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糾正這個錯誤。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3、4款:
「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也就是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國民國國民,
只是在臺灣地區沒有戶籍而已。
所以,不適用國籍法。
因為是在臺灣出生,
圓仔可以直接適用戶籍法第6條前段規定: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因此,圓仔可以在臺灣辦出生登記,是沒有問題的,他屬於台灣地區人民。
倒是他的爸媽,團團跟圓圓。
當初並非依親居留,
應該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5項的規定: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
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團團跟圓圓2008年12月來臺,
已經住了將近6年,每年被關在籠子365天(閏年多1天)沒有問題,
品行端正,應該沒有對其他動物犯罪,
對於國家利益也很有幫助。
但他們到底想不想要喪失原籍(四川省雅安縣)?
因為我不諳貓熊語,臺灣可能也無人知曉。
建議臺北市立動物園敦請 @itt 以其言行來判斷是否喪失原籍之意思。
才能視情況發給他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