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 banpui: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規定不同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5 23:46:38
一個小小鄉長都要有特別費!
反而堂堂總統不准有特別費?
這種邏輯也只有689智商會信
馬見愁之民主戰神《阿扁答辯書》
感謝合議庭幫忙調到馬英九特別費案全卷,相關卷證顯示,該案直接匯入自己的帳戶,把
特別費當做自己的所得來申報財產,匯給太太1 個月20萬,享受ICBC員工的13% 優惠利率
。匯給他姐姐300 萬,匯給他女兒求學生活費用、刷卡費,我們看到卷內資料顯示馬市長
家中雜支,甚至稅捐,也都是從納入他個人財產的特別費裡面來開銷。這是公務嗎?這是
與公務全然無關,但為何被認可,因為大水庫理論,因為金錢混同可以公私混用。
再說最高法院維持無罪判決,就是大水庫理論,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沒有不法所得所
以無罪,但何謂因公支出?他是用在他自己名下的幾個基金會的公益捐助。高等法院、地
方法院、最高法院都承認這一點,公益支出又解釋為因公支出,但問題是他因公支出的錢
何來?是從特別費領出來?不是。特別費用在私人開銷,都是與公務全然無關,他因公支
出的錢何來?是兩次選台北市長的補助款、剩餘款。兩次選舉補助款,高達4800萬,加上
結餘款200 萬約5100萬,哪來公益使用的捐輸?但領據列報特別費收入是1500萬,所以
5100萬大於1500萬,被判無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清楚認定,為何不是特別費因公收入
,而是選舉補助款、剩餘款列為因公支出,說不要管金錢來源,這是鈞院在馬英九特別費
案內寫得很清楚,這不是大水庫理論,不然是什麼?為什麼馬英九特別費案可以適用,本
案卻做不同處理?敬請庭上明鑒。
首先,大家都知道馬英九特別費判無罪,法官可以去找1000年前宋使錢說法,98年5 月20
日、8 月的總統府函都是給原審法院的,在馬永成辯護中有強調,這兩份都是公函,是馬
政府上台後由總統府會計處出具的,說95五年9 月以前總統辦公室對國務機要費的報支方
式都是以領據視為憑證,縱使政黨輪替,總統府會計處的公函都一致指出95年9 月以前,
一律以領據視為憑證核銷,都是這樣處理的。以領據核銷,領據視同原始憑證,從兩蔣到
李總統到我的時代,都是一樣,沒有不一樣,行之幾十年,所以今天檢方、原判決計較爭
議為了排除本案特別費性質適用,將領據與原始憑證切割,但95年9 月之前總統府都是以
領據視同原始憑證處理。另外這兩個函的意涵,檢方、原判決一直爭執86年3 月28日審計
部的函,到我的時代會計長也說他到總統府的時候也不知道有這樣審計部的函,我的辦公
室主任馬永成也說不知道,陳鎮慧也說不知道,原判決一直用86年3 月28日的函當作寶在
論述,這樣對嗎?馬永成、陳鎮慧都不知道這個函,馮瑞麟也說這個作業規定沒有跟我報
告過,陳鎮慧也說她後來雖知道有這個作業規定,也是照之前她所作的,這麼明顯的東西
,有利的證據,怎可置若罔聞,歷任總統在95年9 月以前都是這樣以領據核銷。我第一次
提出的附件,從38年至52年特別費、機密費演變到屬業務費項下的機密費,非常清楚,在
我的時代,我們看到總統府的說明、會計處的說明,預算案口頭報告都是具有特別費的性
質,這些都是公文書,不是可以輕易推翻的,不是我做總統,還有李總統在95年9 月15日
證稱國務機要費類似行政首長的特別費,在本案的前案陳瑞仁、周士榆是肯認的,也引用
李總統的說法。
另外,本案的後案,特偵組檢察官也包括周士榆檢察官,把李前總統的說法馬上推翻,馬
英九的特別費案與我的案件是同一合議庭,原合議庭引用95年9 月15日的筆錄來作為對馬
英九有利的認定,但同一合議庭,李前總統的話被推翻,顯然是因人而異的判決,周士榆
檢察官在前案可以接受李前總統的說法說國務機要費是特別費,但在本案又自我否定,怎
麼會差那麼多,同樣的話作不同的認定,這不是很怪嗎?請審判長合議庭加以重視。李前
總統時代會計長呂美滿在96年6 月原審筆錄、蘇志誠於99年1 月8 日也證稱國務機要費支
付外賓不必簽收,李前總統時代會計長、辦公室主任,都有這樣的供稱,對被告有利,為
何原審判決可以全盤否定,作相反認定,到我的時代,會計長馮瑞麟偵查、原審均證稱,
機密費領據結報視為元首特別費,呂前會計長、蘇志誠說法都一樣,沒有因為不同總統有
所改變,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就是特別費,非機密費有剩餘就提撥到機密費。這些都是鐵
的事實,可以說推翻就推翻嗎?
95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會,主計處提出有關國務機要費改進報告,報告中說國務機要費預
算科目雖有更迭,還是特別費性質,可以由總統府沒有編列總統特別費得到佐證,主計處
給原審的函也有相同的說法,請合議庭注意98年2 月16 日 主計處的公函時間點,是馬總
統的時代,不是我的時代主計處這樣說,沒有因為不同政黨的主政而有改變。證人許璋瑤
在98年4 月14日證稱特別費是從總統開始有,但後來名稱變更,有時隱藏起來,依計畫內
容,但實質是一樣的,國務機要費性質沒有改變等語,加上書面行政院會報告、主計處給
原審法院的公函都是一致的。原審法院合議庭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做有利於馬英九的判決
,提到特別費的編列項目不影響特別費的性質,但在我的案子又說因為編在業務費項下又
說沒有特別費性質。
我很納悶,原審判決馬英九案件可以引用行政院95年10月29日改進報告的論述、觀點,在
我的案子卻不能用,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如何申領、核銷,李前總統
辦公室主任、會計長、到我的時代會計長馮瑞麟、主計處的書面報告等,在在證明國務機
要費就是特別費,原審判決全部推翻自創解釋,法官造法,實在沒有道理。所以我要進一
步引用國務機要費視同總統特別費,如果不是,總統特別費編在哪裡,總統是最早有特別
費的。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判決無罪,主要理由不外領據就是原始憑證,經領據領出就是完
成核銷,可以跨年度使用,沒有剩餘要繳庫的問題,即使使用不當,也是行政責任,沒有
刑事貪污問題,最多只是偽造文書。一經領據領出就是首長金錢的一部分,沒有不法所得
,所謂因公支出不必問金錢來源,可以廣義的包括因公益的捐贈在內,有混同、大水庫這
樣的理論適用。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8-15 23:48:00
這篇意思是 阿扁無罪?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3-08-15 23:49:00
特別費這招是無差別攻擊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5 23:50:00
noonee&689死也生不出來阿扁有罪證據之前 當然無罪 有何問題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15 23:51:00
蘇謝的特別費連查都沒查就放過了,哭哭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8-15 23:52:00
我只是想知道你的論點目標是什麼 恩恩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5 23:52:00
mornlunar造謠很爽是不是?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15 23:55:00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5 23:58:00
劍湖山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5 23:59:00
Not found.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8-16 00:00:00
昏倒,這種造謠文都可以"流傳"那麼久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3-08-16 00:03:00
國務費定讞了嗎?還沒吧~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6 00:05:00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6 00:09:00
為何馬英九看斷背山會流精神煥發的眼淚?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6 00:13:00
請注意 重點是流淚 不是流__哦!請中文文法不好的勿胡亂聯想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6 00:23:00
13春夏番一堆YOOOO 難道馬英九不應該負責下台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8-16 00:36:00
有人累積了好多次罰單沒繳啊 是有連p幣都欠成這樣嗎? XD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8-16 00:44:00
正 常 能 量 釋 放
作者: banpui (banpui)   2013-08-16 01:04:00
國務機要費有規定要專款專戶,不是甚麼堂堂總統為何不能有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6 01:07:00
國務機要費有規定能宴請權貴連戰們和買白冰冰演唱會門票嗎?
作者: ameno (繽芬)   2013-08-16 01:08:00
馬英九選前承諾絕對公開國務機要費明細 怎麼如今龜縮不敢?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8-16 01:10:00
以某人的標準買珠寶[饋贈]老婆都可以了 宴請算什麼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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