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讚「拆政府」激出保守派嘴臉
看看刑法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法條 不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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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犯 又鼓動 丟蛋(強暴手段 員警眼睛吃蛋殼)
朝苗栗縣政府 間接號召拆政府 等
首謀是不是該...
另外在場的 先別說幫助犯
聚合犯也八字有ㄧ撇了吧
貌似恐怖耶
今年會有人吃上刑法第一百條成為頭條嗎?
聽說滿18 有學生證罪責也降不下來 對吧 i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