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8%AA%BF%E6%9F%A5%E5%A0%B1%E5%91%8A/98/098000200%E5%8A%89%E5%AE%B6%E6%98%8C%E8%AD%B7%E7%85%A7%E6%A1%88%E8%AA%BF%E6%9F%A5%E6%84%8F%E8%A6%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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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監視錄影畫面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電
腦稽核資料檔可知,劉家昌、章家珍夫婦係於98年3月3日晚間19時5分許到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後,直至21時7分許,該辦事處始有劉家昌、章家珍等人製作
護照之電腦稽核檔所載動作,查無在渠等到達機場之前,即行製作完畢之訊息。
再查,該辦事處提供自98年1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共計核發20件護照案,本院深入查察後
發現,該20件由該辦事處發給護照之案例,其受理、發照時間以及出境時間,均係一連串
之行為,其時間範疇尚屬非辦公時間,甚或春節假日期間,亦查無例外之情事,且該辦事
處另提供經緊急核給國人護照出境後,該等申請人之感謝函,應非杜撰;
由此可知,劉家昌、章家珍夫婦於辦事處申請護照乙案,尚非特例,係有前案可茲
依循;此有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等之電腦稽核檔、民眾感謝函等在卷可參。
綜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緊急發給劉家昌、章家珍夫婦護照之行
為,查無因應劉家昌、章家珍之身分而給予特權。該辦事處發給渠等護照之行為,尚非特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