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以前承辦過公文, 對於公文有些微的認識, 提出來討論分享
如有錯還望多多賜教
公文的效力 :
此份文件中選會簽核完畢即已產生效力, 為何? 因為這應是中選會依其職權即可
核定的案件, 不須會簽或向上呈請核可, 而當他已寄出即代表此份文件已簽核定
(有文號及副本), 請注意新聞中有說這是函文, 意思應代表這是"告知"或"應辦理”
之文件, 所以該文件的法律效力已產生, 拒收與否並無影響
假處分 :
當初許舒博之所以成功, 關鍵在於當時考紀會的決議根本還在國民黨中"會簽"
(等待申覆結果), 連黨紀處分效力都還未實質發生, 更別談送中選會後產生的法律
效力, 而當時國民黨又選"錯"黨章處分, 假處分才"有機會"成立
而此次在於法律效力已產生(註銷黨籍), 假處分(保留黨籍)對於已發生的事實
再不具任何意義, 所以被駁回的機率很高, 接下來應只能以民事程序請求"恢復黨籍"
技術性阻擾 :
假設真能不收件或壓文至開庭審理, 中選會可以副本證明法律效力已產生
(註銷黨籍), 不管王怎麼辯駁或處理該文件, 公文往返可都是有記錄的, 技術性
拒收加上如上所述, 被法院駁回的機率還是很高, 所以到底王要利用這段時間
作什麼事, 那就拭目以待吧......
這麼精彩的戲如果播完了, 以後再也看不到那該怎麼辦啊~~~~~~~~~~
PS 溫馨小提醒 : 要找人"關心"銷罰單請在會簽完畢寄出前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