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被撤銷黨籍乙案,法律關係有
一、私法關係,王金平與人民團體國民黨間,王金平是否有黨籍?是否得行使黨員職權?
二、公法關係:中選會、立法院究竟何者可作成王金平喪失立委身分的處分?
並不是喪失黨籍即刻生立委解任之效力,因為公法關係需要有形成力的VA,因此,在
國民黨發函通知中選會後,這個行政程序才開始跑,程序中,究竟何階段可產生王金
平解職之形成力?值得探究。
至於暫准行使黨員權利,亦非即刻對王金平立委身分產生影響,設若解職處分已有效
存在,該VA形式存確定力必須以另一VA或法院裁判才得以變更,因此如何對王金平解
職的行政程序進行行政救濟,是現在王金平律師團要好好研究的,管見以為,設若程
序未跑完而不生解職之效力,則王金平應採取的動作是行政訴訟中的一般給付之訴(
不作為訴訟),同時對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若認程序已跑完而解職之形成力已發生
,這就比較麻煩了,能不能聲請停止執行。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