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探討違憲爭議。
我是認為顏厥安教授的見解,令人匪夷所思。
不分區立委的資格,是依附黨籍而存在的,
大法官在釋字第331號解釋過了。
今天,如果要否定大法官的見解,反方的意見究竟是:
a.不分區立委如果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
但如果是以不分區立委身分擔任立法院長,由於院長職位應該受憲法層次的保障,
所以,喪失黨籍並不失去立委身分。
b.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這條法律根本違憲。
哪一種?
立法院長這個職位,如果認為應該受到憲法層次保障,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一條,
顯然必須從民主國家的「某些」基本原理原則,去推導出來。
那麼,到底是「哪些」原理原則?
民意基礎?這不是「憲法層次」的理由,
因為民主國家並不是有民意基礎就一定不可以拔除,
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即可。
況且,有依法補選,
也不會有民意基礎長久喪失代表的問題。
權力分立?這是最有可能的了。
因為,以「總統兼黨主席」拔除「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
形式上來看這好像是一種行政權侵害立法權。
但是,請大家想想,
難道就不可能是「司法院長兼黨主席」、「考試院長兼黨主席」、
「立法院長兼黨主席」(假設王金平當年選上)、
「新北市長兼黨主席」(假設朱立倫未來選上)嗎?
當然有可能!
那這時候,是不是就變成司法權侵害立法權?
考試權侵害立法權?
新北市地方自治權侵害立法權呢?(地方自治權到底要怎麼侵害立法權?)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我來說明,覺得怪的原因,
就是因為這根本不是權力分立的問題,
因為馬英九本來就是基於「黨權」對王金平這個「黨員」做出制裁。
至於王金平失去黨籍之後,對他個人會有什麼不利的地方,
這都只是附隨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情罷了。
當然,事實上會讓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長寶座,
不分區立委確實有這個問題,
就是一旦喪失黨籍,就喪失立委資格。
那這是不是一個漏洞?
不是啊,這明明是立法院自己「有意」立出來的法律規定,
法理基礎是政黨政治,
不分區立委的設置功能就在於此。
立法委員如果不願意自己的院長受到箝制,
那麼,他們只要選舉一位「數量上佔大多數」的「區域立委」為院長,
就根本不用怕了。
反之,我們是不是可以說,
既然立法委員選舉了一位「不分區立委」為院長,
這就代表他們認知到這位院長是政黨的代表,
有可能會因為喪失黨籍被拔除,但我們現在還是願意推選他。
因為,即使他真的被拔除,
那我們再推選另一位委員為新院長不就好了嗎?
為了保障立法權的運作,
我們到底要把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解釋到什麼程度?
一定要宣告現行法律違憲,除非宣告違憲,否則不足以保障立法權?
還是,其實只要立法委員選舉「區域立委」當院長,
這根本不是問題,
一切都是你們自己選擇的?
立法獨立?如果我們把權力分立原則推到極致,確實會導出這個結論。
但很可惜,民主國家只有「司法獨立」。
沒有什麼「立法獨立」或「行政獨立」,
因為權力本質不同。
這表示,不管是立法院的什麼職位,
都不會享有如同法官一樣的憲法層次保障地位。
立法自由?既然不享有「憲法層次」的保障,
那麼能不能退而求其次,享有「法律層次」的保障?
這就是我傾向的正確答案。
雖然從憲法推導不出來「院長一定不能被開除黨籍解職」的結論,
但是法律可不可以自己規定?
當然可以呀!
只要立法委員願意立這條法律的話,
這本來就是國會的權力。
那問題是現在有這條法律嗎?
國會自治?很多人會講這個原則,但其實都是亂用。
國會自治的意思是說,
立法權「內部」要怎麼行使他們的權力,這由國會自己決定就好,
除非違憲,否則其他機關應該尊重(包括司法權)。
可是,今天王金平是否具有立委資格,
這並不是「立法權內部」事務,
而是中選會的權責。
好,我把能想到「支持王金平不能被拔除院長職位」的憲法層次原理原則,
都講完了,現在來講正方意見。
其實也無須多說,就是「政黨政治」,完畢。
由於中華民國並不是什麼法學先進國家,
所以,很多規定都是仿效外國。
很多大家看了新聞之後,突然奮不顧身開口批評的惡法,
其實都不是我國獨創的制度。
不分區立委也是,這在外國都行之有年。
結論是,我認為「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職位,不受憲法層次保障。
固然,法律還是可以加以特別規定,
這是立法形成自由,但問題就是目前沒這條規定!
所以現在要為王金平量身訂做這條規定嗎?
法律上是可以的!
怎麼這些立委不趕快做呢?
既然沒做,我們要在沒有這條規定的情況下容許這些胡亂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