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2013-09-13 21:48:04
本篇文章探討違憲爭議。
我是認為顏厥安教授的見解,令人匪夷所思。
不分區立委的資格,是依附黨籍而存在的,
大法官在釋字第331號解釋過了。
今天,如果要否定大法官的見解,反方的意見究竟是:
a.不分區立委如果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
但如果是以不分區立委身分擔任立法院長,由於院長職位應該受憲法層次的保障,
所以,喪失黨籍並不失去立委身分。
b.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這條法律根本違憲。
哪一種?
立法院長這個職位,如果認為應該受到憲法層次保障,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一條,
顯然必須從民主國家的「某些」基本原理原則,去推導出來。
那麼,到底是「哪些」原理原則?
民意基礎?這不是「憲法層次」的理由,
因為民主國家並不是有民意基礎就一定不可以拔除,
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即可。
況且,有依法補選,
也不會有民意基礎長久喪失代表的問題。
權力分立?這是最有可能的了。
因為,以「總統兼黨主席」拔除「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
形式上來看這好像是一種行政權侵害立法權。
但是,請大家想想,
難道就不可能是「司法院長兼黨主席」、「考試院長兼黨主席」、
「立法院長兼黨主席」(假設王金平當年選上)、
「新北市長兼黨主席」(假設朱立倫未來選上)嗎?
當然有可能!
那這時候,是不是就變成司法權侵害立法權?
考試權侵害立法權?
新北市地方自治權侵害立法權呢?(地方自治權到底要怎麼侵害立法權?)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我來說明,覺得怪的原因,
就是因為這根本不是權力分立的問題,
因為馬英九本來就是基於「黨權」對王金平這個「黨員」做出制裁。
至於王金平失去黨籍之後,對他個人會有什麼不利的地方,
這都只是附隨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情罷了。
當然,事實上會讓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長寶座,
不分區立委確實有這個問題,
就是一旦喪失黨籍,就喪失立委資格。
那這是不是一個漏洞?
不是啊,這明明是立法院自己「有意」立出來的法律規定,
法理基礎是政黨政治,
不分區立委的設置功能就在於此。
立法委員如果不願意自己的院長受到箝制,
那麼,他們只要選舉一位「數量上佔大多數」的「區域立委」為院長,
就根本不用怕了。
反之,我們是不是可以說,
既然立法委員選舉了一位「不分區立委」為院長,
這就代表他們認知到這位院長是政黨的代表,
有可能會因為喪失黨籍被拔除,但我們現在還是願意推選他。
因為,即使他真的被拔除,
那我們再推選另一位委員為新院長不就好了嗎?
為了保障立法權的運作,
我們到底要把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解釋到什麼程度?
一定要宣告現行法律違憲,除非宣告違憲,否則不足以保障立法權?
還是,其實只要立法委員選舉「區域立委」當院長,
這根本不是問題,
一切都是你們自己選擇的?
立法獨立?如果我們把權力分立原則推到極致,確實會導出這個結論。
但很可惜,民主國家只有「司法獨立」。
沒有什麼「立法獨立」或「行政獨立」,
因為權力本質不同。
這表示,不管是立法院的什麼職位,
都不會享有如同法官一樣的憲法層次保障地位。
立法自由?既然不享有「憲法層次」的保障,
那麼能不能退而求其次,享有「法律層次」的保障?
這就是我傾向的正確答案。
雖然從憲法推導不出來「院長一定不能被開除黨籍解職」的結論,
但是法律可不可以自己規定?
當然可以呀!
只要立法委員願意立這條法律的話,
這本來就是國會的權力。
那問題是現在有這條法律嗎?
國會自治?很多人會講這個原則,但其實都是亂用。
國會自治的意思是說,
立法權「內部」要怎麼行使他們的權力,這由國會自己決定就好,
除非違憲,否則其他機關應該尊重(包括司法權)。
可是,今天王金平是否具有立委資格,
這並不是「立法權內部」事務,
而是中選會的權責。
好,我把能想到「支持王金平不能被拔除院長職位」的憲法層次原理原則,
都講完了,現在來講正方意見。
其實也無須多說,就是「政黨政治」,完畢。
由於中華民國並不是什麼法學先進國家,
所以,很多規定都是仿效外國。
很多大家看了新聞之後,突然奮不顧身開口批評的惡法,
其實都不是我國獨創的制度。
不分區立委也是,這在外國都行之有年。
結論是,我認為「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職位,不受憲法層次保障。
固然,法律還是可以加以特別規定,
這是立法形成自由,但問題就是目前沒這條規定!
所以現在要為王金平量身訂做這條規定嗎?
法律上是可以的!
怎麼這些立委不趕快做呢?
既然沒做,我們要在沒有這條規定的情況下容許這些胡亂的解釋嗎?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3-09-13 21:51:00
恩寫得不錯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1:00
有個解法是立法院長選上就退黨失立委資格,但保有議長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3 21:51:00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2:00
然後不分區遞補一位,不過這對區域立委又不公平了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1:52:00
推!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3:00
憲法只說互選產生,沒說互選後失去立委也失去院長資格不過這招可能被大法官打槍就是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3-09-13 21:54:00
不是立委也能當議長的話一開始何必立委互選?
作者: askemm   2013-09-13 21:54:00
推。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1:57:00
憲法也沒說院長當選後死亡將失去院長資格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7:00
當做是院長的資格門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1:58:00
憲法也沒說院長當選後被禠奪公權就失去院長資格
作者: killer2k (...)   2013-09-13 21:58:00
好文,推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1:58:00
憲法沒規定的就以法律定之,立法院就可以制定法律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1:59:00
既然法律沒規定院長當選後死亡將失去院長資格 所以臭皮囊還是院長啊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00:00
選罷法對立委死亡有規範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0:00
立委死亡後不再是立委 但他還是院長啊? 懂了沒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買)   2013-09-13 22:01:00
good 很多點都很有參考價值(考試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1:00
既然死人還是院長 那當然不可以死亡為理由剝奪立委資格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3-09-13 22:02:00
還在凹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3 22:02:00
放個木乃伊在院長大位鎮住底下的牛鬼蛇神這樣嗎? XD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3-09-13 22:02:00
那你叫院長起來敲槌主持會議啊 甚麼鬼類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4:00
這邊說的是資格身分問題 與行為能力無關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05:00
植物人不能敲槌主持會議 所以當然剝奪院長資格嗎?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05:00
如果當上院長就剝奪立委資格也不用再剝一次阿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06:00
太感謝了!最近看到一堆學法律的在胡扯實在快吐血了立委自己選的院長那段也不錯 沒想過這個觀點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07:00
假如持有公司股票超過1%可以成為董事然後董事互選董事長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08:00
某甲成為董事長後出脫所有股票那他就不能成為董事長了嗎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3 22:09:00
憲法也沒說學生會長當選後被二一就失去會長資格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3 22:10:00
憲法沒說的事多的勒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0:00
還是要等下次招開董事會(下屆選舉後)之後???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2:00
憲法沒說的要制定法律,法律也沒有就會變法律漏洞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2:00
結論就是法律是需要不斷的的修改和演化不然新的法條怎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3:00
有人說要持有股票才能當董事嗎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3:00
法律沒規定也還有行政命令,為了補洞所以法令越來越多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13:00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3:00
一直出來 以前也沒有智慧財產法 本來就很難一一規範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2:14:00
那我想請問抗告是在抗告什麼 抗告失敗就走行政訴訟程序嗎?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4:00
股東會選董事 董事互選董事長 某天董事被股東會解任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4:00
現在的問題是說如果立法院立了一個憲法漏洞的自肥法案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5:00
這次應該算王金平運氣好 因為以前沒遇過沒有相關的法條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15:00
董事會那些都得遵守法律吧,就像內線交易古早以前沒罪的
作者: nawussica (暴民好弱 )   2013-09-13 22:15:00
動物農場必出好文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6:00
不好意思 上面那個n板友 這個是理所當然文義解釋 不需修法
作者: newprimer (....)   2013-09-13 22:17:00
被解任的董事還是董事長<=這讓我想到杯子大王夫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3 22:17:00
如果真的是「理所當然文義解釋」怎麼還有一堆學者出來說?
作者: hirosimamika (PPM81T-01R017櫻花粉)   2013-09-13 22:18:00
這是大法官會議的工作,交給他們就好了,不用多推測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19:00
學者硬凹 一兩年來例子隨便舉例也20個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3-09-13 22:19:00
大法官:x的這堆混蛋立委
作者: tsgd   2013-09-13 22:20:00
老王困獸猶鬥 玩這種曲解文字的遊戲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20:00
補充一下 胡扯派還說馬開記者會批王違反權力分立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3 22:21:00
開記者會是行使權力嗎 權力是宰制是POWER 開記者會是 ?笑死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21:00
開記者會不就只是說說,又沒動用總統法定職權
作者: RollingWave (Lost in the Dark)   2013-09-13 22:27:00
+
作者: gripenk (結朋)   2013-09-13 22:28:00
+1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3-09-13 22:30:00
言之有理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13 22:30:00
好文
作者: sammy6314 (山米 陸參壹肆)   2013-09-13 22:31:00
作者: pucca068 (馬豬羊)   2013-09-13 22:34:00
推這篇。取暖好文
作者: boyo (腦科學先生)   2013-09-13 22:40:00
10天之內立法就ok了
作者: Walu (Walu)   2013-09-13 23:04:00
331的選區制度和現在的選區制度已經完全不一樣了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13:00
政黨比例是席次分配方式,不是選舉或選區劃分方式怎老是有人把這搞混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3-09-13 23:17:00
推79,這兩天鍵盤大法官出來秀下限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3 23:18:00
那今天的朝野協商怎麼算呢? 請教一下原po的意見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6:00
原PO犯了一個論證上錯誤,台灣政黨本質上是列寧式政黨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7:00
在國外不會有此案例是因為,柔性政黨,但當台灣是列寧式政黨時,是不是要考慮黨主席影響至國會影響性,促使國會無法自主,國會組成是人民賦予基礎,非政黨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8:00
就此展開推論的話,因為特殊列寧式政黨因素,所以有害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9:00
以及立法院院長在憲法上至少是個憲法機關若允許憲法機關以此被侵害,可能有違憲法上的最高性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30:00
此時是否要加入憲法機關不可侵犯性思維。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41:00
麻煩去看看日本國會法109之2,別講些似是而非的東西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3-09-13 23:45:00
這一篇唯一的價值就是正反的論點列的很仔細其他的地方就荒謬百出了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3:50:00
建議樓上PO文指出錯誤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3 23:51:00
要求太多了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13-09-14 00:10:00
很多人又要無視了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13-09-14 00:11:00
看法因為立場改變
作者: thoraxe (托拉斯)   2013-09-14 08:57:00
幫推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3-09-14 13:28:00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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