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王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即是取得「立法院拖延註銷王之立委名籍」之正當性。
依據選罷法§73之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
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可以得知,有關不分區立委資格之認定的權限乃在於中選會,並由該機關函請立法
院辦理註銷立委名籍。此間有疑義者,係在立法院對於中選會的「函請」,究竟是僅有
「被動辦理的義務」或者具有「主動裁量的權限」這部分法未明文,是個模糊地帶,
也就使得王所把持的立法院有拖延操作之機會。
正因有這模糊地帶,故立法院(王的天下)是怎樣都不會主動註銷王的立委名籍的,只
是這樣的作法會受到外界的質疑與壓力,從而王必須拿到來自法院的背書。
進而就不分區立委資格之認定,從目前已知的三方見解─台北地院民事庭、中選會、
立法院,可以知道:
1.台北地院民事庭的見解:
王金平是否仍是立法院長,不是民事庭審理範圍,不對此進行認定。亦即得依《選罷
法》第73條關於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規定去認定,這部分權責機關是中選會等「行政機關」
,而「行政機關」與王金平之間的關係,並非民事庭審理範圍。
2.中選會的見解:
黨籍撤銷案必須由國民黨主動撤回,或來文說明,才會和中選會有關係,國民黨來函
之前,中選會沒有動作,也不受影響。至於中選會發文轉立法院請求註銷立委名籍一事,
則屬於公法關係,除非國民黨來函要求撤回,或主張無效,甚至王打行政法院假處分官司
,否則「目前的裁定和中選會沒有關係」。因此,黨籍撤銷案是否有效,要問國民黨,王
金平是否仍為立委,則看立法院有沒有除名。
3.立法院的見解:
不分區與黨籍是連動的,黨員權利保留等於同時保留黨籍及立委部分,因此,王金平
的立委資格是具備的,院長身分也還存在。
綜上所述,王所取得之台北地院之假處分裁定,其實無法拘束中選會等行政機關之認
定,亦即中選會仍得依照選罷法§73前段之規定,於政黨撤銷黨籍並將證明書送至中選會
時,認定王已喪失立委之資格,惟立委名籍之註銷,按同條文後段之規定,乃在於立法院
,但法並未明文何時應予註銷並回函,是以立法院若認為王之黨籍仍存續且不分區資格亦
存之,將不予註銷王之立委名籍。
因此,目前形成「王之不分區立委資格已喪失(國民黨撤銷黨籍並送中選會認定),但
仍是立法院所認定的立法委員與院長(立法院以台北地院之裁定所得之見解)」的暫時爭議
狀態。
換句話說,台北地院的裁定,僅有拘束王(個人)與國民黨(法人)之間的私法關係之效
果,對於中選會如何之認定或立法院如何之認定,並不表示意見,也不認為自己應當表示
意見。
是故,下一個戰場,該是取得高等行政法院之假處分令,以使得王與立法院的公法上
之關係得到暫時狀態之確保(第二張王牌─「行政法院的暫時保留公職裁定」),進一步強
化立法院依照台北地院之裁定所得之見解而得不註銷王之立委名籍之適法性與正當性。
然而,王卻於今日決定撤銷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假處分令的聲請,雖對外宣稱是為了節
省司法資源,但實際上,其實是為了避免行政法院做出對王不利之裁定,危及他的第一張
王牌─「民事法院的暫時保留黨籍裁定」的效果,這確實是一個聰明的訴訟策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