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王的策略─取得立院拖延註銷名籍的正當性

作者: wei0806 (活在當下)   2013-09-14 16:00:45
分析王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即是取得「立法院拖延註銷王之立委名籍」之正當性。
依據選罷法§73之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
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可以得知,有關不分區立委資格之認定的權限乃在於中選會,並由該機關函請立法
院辦理註銷立委名籍。此間有疑義者,係在立法院對於中選會的「函請」,究竟是僅有
「被動辦理的義務」或者具有「主動裁量的權限」這部分法未明文,是個模糊地帶,
也就使得王所把持的立法院有拖延操作之機會。
正因有這模糊地帶,故立法院(王的天下)是怎樣都不會主動註銷王的立委名籍的,只
是這樣的作法會受到外界的質疑與壓力,從而王必須拿到來自法院的背書。
進而就不分區立委資格之認定,從目前已知的三方見解─台北地院民事庭、中選會、
立法院,可以知道:
1.台北地院民事庭的見解:
王金平是否仍是立法院長,不是民事庭審理範圍,不對此進行認定。亦即得依《選罷
法》第73條關於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規定去認定,這部分權責機關是中選會等「行政機關」
,而「行政機關」與王金平之間的關係,並非民事庭審理範圍。
2.中選會的見解:
黨籍撤銷案必須由國民黨主動撤回,或來文說明,才會和中選會有關係,國民黨來函
之前,中選會沒有動作,也不受影響。至於中選會發文轉立法院請求註銷立委名籍一事,
則屬於公法關係,除非國民黨來函要求撤回,或主張無效,甚至王打行政法院假處分官司
,否則「目前的裁定和中選會沒有關係」。因此,黨籍撤銷案是否有效,要問國民黨,王
金平是否仍為立委,則看立法院有沒有除名。
3.立法院的見解:
不分區與黨籍是連動的,黨員權利保留等於同時保留黨籍及立委部分,因此,王金平
的立委資格是具備的,院長身分也還存在。
綜上所述,王所取得之台北地院之假處分裁定,其實無法拘束中選會等行政機關之認
定,亦即中選會仍得依照選罷法§73前段之規定,於政黨撤銷黨籍並將證明書送至中選會
時,認定王已喪失立委之資格,惟立委名籍之註銷,按同條文後段之規定,乃在於立法院
,但法並未明文何時應予註銷並回函,是以立法院若認為王之黨籍仍存續且不分區資格亦
存之,將不予註銷王之立委名籍。
因此,目前形成「王之不分區立委資格已喪失(國民黨撤銷黨籍並送中選會認定),但
仍是立法院所認定的立法委員與院長(立法院以台北地院之裁定所得之見解)」的暫時爭議
狀態。
換句話說,台北地院的裁定,僅有拘束王(個人)與國民黨(法人)之間的私法關係之效
果,對於中選會如何之認定或立法院如何之認定,並不表示意見,也不認為自己應當表示
意見。
是故,下一個戰場,該是取得高等行政法院之假處分令,以使得王與立法院的公法上
之關係得到暫時狀態之確保(第二張王牌─「行政法院的暫時保留公職裁定」),進一步強
化立法院依照台北地院之裁定所得之見解而得不註銷王之立委名籍之適法性與正當性。
然而,王卻於今日決定撤銷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假處分令的聲請,雖對外宣稱是為了節
省司法資源,但實際上,其實是為了避免行政法院做出對王不利之裁定,危及他的第一張
王牌─「民事法院的暫時保留黨籍裁定」的效果,這確實是一個聰明的訴訟策略選擇。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3-09-14 16:02:00
最後面怎麼不見了?
作者: wei0806 (活在當下)   2013-09-14 16:02:00
公法上的部分 我覺得自己還沒想好 > <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04:00
王派就是要偷吃步啊... 這個[可議]我想他們已經認為頭過身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4 16:04:00
但這其實才是本次暗見真正有憲政爭議的地方,立法院對於立委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4 16:05:00
中選會的裁決 等於是以立法院內部行政權去侵犯行政權了...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4 16:06:00
一般而言立法院內部的行政權應該是不具有裁量權的空間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4 16:10:00
改天若是有立委被褫奪公權 立法院一樣可以技術性延遲或推翻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0:00
立院開議以後,會用院會決議要求立院人事處退回公文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買)   2013-09-14 16:11:00
如果馬抗告成功了 王可以再提行政訴訟的假處分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11:00
中選會說過了 法律沒有講說立院需要多久時間內函覆 它們也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1:00
這樣拖延注消就取得正當性,因為他是立法機關意思表示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4 16:12:00
委員表決退回公文就是直接以立法權侵害行政權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12:00
中選會的動作就只有 收到政黨撤銷黨籍 確認立委身份消失 發公文給立法院註銷 等收到回覆再辦理遞補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13:00
只有行政的往來 沒有其他的判斷邏輯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3:00
同時可以決議要求中選會退文或不處理,或附帶預算決議
作者: steve5 (峰)   2013-09-14 16:13:00
如果立法院真的要這樣搞 就是完全無視權力分立原則了..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4:00
中選會當然可以不鳥,但這就形成Organstreik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5:00
只能聲請大法官解釋,沒兩年是不會有結果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15:00
這種只是行政動作的往來 還硬要加入判斷照准或駁回 真的是惡搞
作者: hodslance (阿為)   2013-09-14 16:16:00
現在立法王就是王!具有行政立法司法都可以影響的聖光!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6:00
簡單說,17號開議後,王就不會死了。不管官司抗告結果如何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17:00
原Po應該懂Organstreik吧?老師有教吧?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18:00
立委的職權包含到決議對行政機關的公文是否退回?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19:00
林世嘉被拔掉的公文送到立院時有經過表決同意才註銷嗎?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20:00
立院對中選會的決議是建議性的,中選會可不鳥頂多影響預算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4 16:21:00
立法院長是合議制主席,由立委決定人選,無任期保障OK?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21:00
重點是形成Organstreik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22:00
林世嘉當時沒人幫他在院會提案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3-09-14 16:23:00
的確開聲請釋憲了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24:00
另外院會決議很少訴諸表決,通常是主席詢問有無異議然後直接通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26:00
林世嘉的文送到立法院當天就完成註銷了 你覺得有人來得急[提案]?
作者: Crazyfire (南傳版寂天)   2013-09-14 16:27:00
最終根本解決 真得還是該請大法官釋憲+1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29:00
那只能說王在立法院秘書處的操作,這操作又不違法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30:00
就說了[可議] 把一般行政慣例硬是擋下來 這不是沒人講就沒問題的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31:00
林錫山是王的手下這也是事實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32:00
法律不講「可議」,而是講法律效果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33:00
就算他硬擋有缺失,你也只能打行政訴訟或送監院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3-09-14 16:35:00
不管哪一條路都會超過17號,何況中選會不見得有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36:00
是沒錯啦... 反正死豬不怕開水燙 頭過身就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14 16:37:00
王金平也不是吃什麼聖人路線的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3-09-14 17:01:00
高院99年抗字1644號也是採註銷說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3-09-14 17:33:00
理由其中一段:自註銷之日起,即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3-09-14 17:34:00
職務上之行為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3-09-14 17:36:00
我是覺得註銷前仍能行使立委職權,北院記者會也有講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3-09-14 17:40:00
王仍能行使立委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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