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fabbh (David)
2013-09-14 21:42:48本院102年度全字第413、414號假處分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民事庭受理102年全字第413、414號,於102年9月13日下午4時作成裁定,於同日下午
4時15分送達兩造,經兩造同意公開說明,裁定內容如下:
一、 主文:
聲請人王金平以新臺幣938萬1,21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82號確
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相對人中國國民黨黨員權利。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裁定理由如下: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係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由法院就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先定一暫時
狀態,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並避免日後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失去實益而設之救濟
制度,故聲請人僅須釋明「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與「保全必要性」為已足。此並非
最後的判決結果,而是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斟酌雙方可能遭受的損失後,暫時維持或保
有一定的情況下,讓當事人從容地進行實體訴訟,以定紛止爭。
(二)本件王金平與中國國民黨間就王金平黨籍存否確有爭執,又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3條之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是否喪失其黨籍,與其是否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
,王金平雖經國民黨撤銷處分而喪失黨籍,然如不准王金平定暫時狀態,繼續行使中國國
民黨黨員權利,則聲請人即有發生「日後無法執行且回覆其立法委員職務」此一重大且無
法彌補之急迫危險。
(三)復因兩造當事人以王金平剩餘之立法委員任期薪資總額計算擔保金額乙節並無意見
,爰酌定該金額為擔保金。
(四)兩造就已經發生之中央選委會公文送達、立法院之註銷名籍、人民選舉罷免法之解
釋及效力等問題,係屬行政法領域所生之後續問題,不在本件審酌範圍。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34278
挺好玩的,北院一句行政法領域,就把公文、註銷這些麻煩問題推給北高行
突然覺得應該讓行政法院和一般地院合併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1:43:00「日後無法執行且回覆其立法委員職務」這三位法官等下次又有人發生爭議,想砍卻砍不掉的時候就又會被拉出來提了,可真是歷史留名了,恭喜
作者: doala 2013-09-14 21:44:00
代表作出現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1:45:00KMT就祈禱不分區立委不要私下亂搞奇奇怪怪的勾當被抓到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9-14 21:46:00不想下台的 大家都用假處分硬撐下去 科科~~~~~~
作者:
askemm 2013-09-14 21:54:00柯柯:謝謝院長教我假處分大絕招XD 光頭:幹。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1:55:00的確,這也看得出來,為何蘇貞昌不敢動柯建銘因為柯建銘依這個判決他根本不需要鳥蘇貞昌無誤
作者:
gfabbh (David)
2013-09-14 21:58:00突然想想以前邱彰、林世嘉實在很冤
作者: encorej77107 2013-09-14 21:58:00
難道沒人覺得怪怪的嗎?
作者: encorej77107 2013-09-14 21:59:00
法院如果沒先確定王還保有黨籍憑什麼准許假處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1:59:00就是選上不分區,黨中央就管不著了,除非褫奪公權不然入獄還是立委(你看顏清標)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00:00沒。人。能。動。他
作者:
realwjp (柴哲)
2013-09-14 22:00:00照這判例 以後被撤銷黨籍也可以打官司拖著
作者:
realwjp (柴哲)
2013-09-14 22:03:00感覺這判例一出 選罷法那個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即喪失資格變得沒啥意義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03:00等於是虛設法條
那是本案訴訟的事這個制度只是一個保全措施,保全王金平不會因為喪失黨籍的狀態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制度是這樣跑的,單純以民事關係來說是無甚問題只是那個本案訴訟可能一打就很久而已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06:00所以就跟林益世不能用貪汙罪判一樣阿,就法論法
作者: encorej77107 2013-09-14 22:08:00
問題是如果當王已經喪失黨籍了 現在已經沒有不可回復的東西了阿
所以說定他是有黨籍的暫時狀態呀XD 根本沒喪失這樣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08:00所以民事法院不認為王已經喪失黨籍且不可回復阿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09:00除非DPP自己有因為這樣吃虧,不然我不看好這會有立委修
簡單的說,這制度設計出來就是救濟一旦某狀態不存在當事人就靠北靠木一輩子救不回來的狀況,所以當然會設定說
自始都不存在那個狀態不存在的狀況。不然就沒意義了在民事關係這很容易理解,搞成政黨跟黨員的關係就有點讓人覺得怪怪的了那台灣本來就是這樣,政治的事司法解決,司法的事又老是
作者: encorej77107 2013-09-14 22:10:00
我舉個例子 假設你房子已經拆完 那再提假處分會過嗎?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11:00房子已經拆了,不可回復阿
拆房子這種具體行動就是假處分了這樣講也不精確XD 大家估狗一下好了
沒錯啊..房子拆下去就沒了..所以拆前提假處分凍住它讓它不能拆...跟王金平例子一模一樣啊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14:00已經拆了的房子,就沒假處分的必要了吧不對,王金平你硬要說的話,他黨籍已經被撤銷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3-09-14 22:14:00
那立法院長資格"撤銷"完了 提假處分怎麼會過呢?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15:00可逆的對民事法庭就覺得可救濟拉
作者: encorej77107 2013-09-14 22:15:00
法院如果要核准的話應該就要為王立法院長從沒被撤銷背書才對阿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4 22:15:00對國民黨來說 最危害聲譽的是黨員關說嗎
他撤掉黨籍不分區跟院長都沒了..所以假處份讓他暫時還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16:00民事庭只能對黨員身分有無判決、撤銷立委資格有無效是行政庭的事情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4 22:16:00不是 是立法院長關說 所以不在立委期間讓他馬上被開除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4 22:17:00也是不可回復的重大危險 和 王的不可回復是同一件事
把黨籍想成是房子地基..敲掉房子就倒了...一樣啊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18:00黨籍不是實體的東西,房子是
作者:
realwjp (柴哲)
2013-09-14 22:20:00所以現在國民黨應該可以就撤銷立委有效與否來著手吧?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21:00那個是行政庭的東西
主文只說可行使黨員職權 反而在理由中肯定了王仍是立委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22:00上訴駁回判決黨籍緊急處分比較重要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4 22:22:00國民黨團發個公文請問中選會王金平是否為立委就解決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24:00對,那份聲明.........新聞稿,不是聲明
作者:
realwjp (柴哲)
2013-09-14 22:24:00所以假處分等於是判定他從沒失去過黨籍(暫時)?
作者:
realwjp (柴哲)
2013-09-14 22:25:00如果從沒失去過黨籍 就沒有失去立委的問題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2:25:00理由覺得他沒有被撤銷,裁定跟結論卻認為該由行政庭認定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9-14 22:26:00民庭撈過界了吧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4 22:30:00撈過界又怎樣?反正法官都已經打點好了啊 怕甚麼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14 22:33:00地基拆掉, 在房子塌掉之前用鋼架撐住的意思啦
to realwjp:根據制度本身意旨,就是這樣無誤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14 22:59:00國民黨還為了許舒博的事情改了黨章, 可惜一點屁用也沒有應該說改了處理辦法
改黨章會影響的是本案訴訟。當初許的打法現在不能用了
王金平似乎也沒有想要向考紀會申訴的意思,沒注意到新聞反正,保全程序只要證明『不保全林北會遺憾終生且無法回復』就行了
但有趣的事這種事情居然可以用薪水論擔保金的然後國民黨這邊提出反擔保卻不被理會...
作者:
realwjp (柴哲)
2013-09-14 23:01:00感謝roxinnccu回覆
...法律這種事,一人一把號,沒准抗告又另一套理論也說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3:02:00所以法官自己心證很明顯阿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3-09-14 23:04:00不過不排除法官先這樣玩,等國民黨抗告再同意徹銷,法官碰到這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3-09-14 23:05:00種政治案,一不小心祖宗三代都會被挖出來罵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3:05:00因為高院法官不同人,難說
法院去介入這種案子的意思就是說以後政黨跟黨員的關係還得經過司法實質審查囉?這可不是一般勞工的勞動契約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3:07:00就說下屆民進黨黨主席蘇蔡誰選輸了也可以打民事官司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3-09-14 23:07:00我當看也覺的奇怪,想趕人出去還這麼難,以後各俱樂部成員被趕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3-09-14 23:08:00出去是不是也可以這樣玩...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4 23:10:00
如果趕人出去不會有實質上的影響.比如開除一個小黨員應該就用不到保全程序了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3:11:00是這樣講的嗎?為何小黨員不能爭取自己的權利?那這樣之前某大學生出來打行政官司告學校是在番什麼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4 23:11:00法官不可能"等國民黨抗告再同意徹銷"兩邊效率多快自己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4 23:12:00用膝蓋想就知道了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3-09-14 23:12:00如果星期一抗告失敗,馬會不會拼下去解散國會直接進行立委重選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14 23:12:00解散國會要先倒閣, 倒閣後還要諮詢立法院長, 你說呢?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4 23:13:00
學生這個身分存在與否關係重大.但是一個無黨職無公職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4 23:13:00以後不管任何選舉 落選人當晚全部都去提假處分吧!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14 23:14:00以前的話,沒學生身分就要去當兵了, 哭哭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4 23:14:00
的小黨員是不是還存在黨員身分這件事應該影響不大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4 23:14:00有判例了 不試白不試啊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4 23:15:00chienming40說法根本已經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了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4 23:20:00我認為這三法官留名青史了 以後有的是案子這樣玩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4 23:40:00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要符合的要件.至於小黨員的部分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4 23:43:00
能不能成立是個案的法官說了算.成不成立是否會造成法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4 23:44:00
律之前有不平等.就有待法律高手解釋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23:44:00名留青史個頭 這種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明明就很常見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23:46:00我室友以前因為考試資格爭議就聲請過 還有之前台大研協會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23:47:00長選舉爭議也聲請過 我直屬學長之前在士林地院當法官還處理過"確認廟方信徒關係存在之訴"順便假處分 這個才奇怪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5 23:06:00我認為這三法官留名青史了 以後有的是案子這樣玩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