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行政法的律師林石猛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就喪失立委資格;也就是說,自中選會發出通知函要求立法院註銷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資格之時,王金平就已不具有立委的資格。
中選會致函立法院註銷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資格的通知,是「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發生確認王金平自喪失國民黨黨籍之日起,就喪失立委資格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指出,中選會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不須行政執行就發生效力。
立法院目前尚未「註銷」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資格,林石猛表示,王金平是立法院註銷立委資格的直接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的規定,王金平在立法院的內部相關行政程序上,應該迴避,不應該再參與立法院內部的行政程序。
林石猛說,黨和黨員是私法關係,立委和立法院是屬於公法關係。台北地院昨天只是就王金平的國民黨黨員身分作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王金平如果對中選會的確認行政處分不服,應該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確認他的立委身分,不能直接打行政訴訟官司。王金平是否保有立委資格,仍須看行政法院的裁判。中選會官員昨天也提出相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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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我昨天的廢文和林律師有共通之處,當然我也看到吱吱拿著行程法第三條在跳針,真是標準的鍵盤律師,望文生義
補充一點,選罷法第73條後段的規定,我認為只是規範不分區立委失格後的後續程序,並非失格的要件,所以王院長在失去黨籍後就是掰掰了
至於地方法院的裁定,並不是認為王金平具有黨籍,而是避免在訴訟繫屬中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預先給王金平類似勝訴的法律效果,也即保有黨籍,並非法院已經作出判斷,所以保全程序和中局判決不一定會有同樣結果,端視法院心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