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另案監聽及其證據能力認定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5 13:43:46
另案監聽及其證據能力認定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
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
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
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
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
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
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
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惟有關證據能力部分,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認為違法監聽如情
節並非重大者,所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仍應就人權保障及公
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權衡決定,而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在
合法監聽時,偶然附隨取得之另案證據資料,並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亦未侵害憲
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權,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該偶然取得
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惟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則將使用
範圍限縮,其認為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
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
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1673
要說另案監聽就是違法監聽未免過於武斷 只能說現在各種看法都有
實務上就是監聽常常很容易聽到別的案外案 充滿著不確定性
有無證據能力還是應該交給法官去判斷 而不是憑吱吱的一面之詞
在法官判斷之前 要老王先負起政治責任下台只是剛好而已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3-09-15 13:48:00
違法監聽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9-15 14:00:00
人民一方面希望司法能公平正義逞姦除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卻更希望司法能操弄關說剷除異己有錢判生有權無罪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02:00
不 大多人都希望 輪到自己有需求的時候 可以靠關說
作者: pemoney (嘉)   2013-09-15 14:02:00
我們國家法官都是豬腦袋還會收錢怎麼判斷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5 14:02:00
台灣的檢察官會因為冷氣太冷亂說話,別太苛責了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03:00
就像靠夭房價貴 卻不想自己的房子跌價
作者: pemoney (嘉)   2013-09-15 14:03:00
看他有沒有簽結~說啥都沒用還基督徒哩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5 14:04:00
真的傻眼~他最大問題就是就是他沒另外成立分案.....可不可以當另案這證據有疑義可以辯論~但他連案都不是阿..
作者: pemoney (嘉)   2013-09-15 14:05:00
因為基本上告老王是告不成的~他只有通聯沒有內容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05:00
有沒有簽結也不是重點 因為可以例外 就像這篇 查a案的證據在b案有證據力一樣
作者: pemoney (嘉)   2013-09-15 14:06:00
法官連開庭都不會理你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5 14:06:00
關說案的監聽案號在哪!??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5 14:06:00
關說案的監聽案號????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07:00
關說是沒有刑責的 只有行政不法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5 14:07:00
沒有就是違法阿~.....怎麼一堆人還在強辯
作者: pemoney (嘉)   2013-09-15 14:08:00
這不能告因為會因證據不足不起訴 就等於死棋了他就是要公布讓全民去看~這樣才能達到它目的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5 14:08:00
我認為他就是太急了....不然真的是很好施力方向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09:00
如同這篇一樣 沒有關說案的監聽文號 卻有另案的監聽文號利用另案監聽的證據證明有關說 卻是有證據力的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4:11:00
從頭到尾沒人要送王董上法院阿...該去的是柯總不是?
作者: pemoney (嘉)   2013-09-15 14:12:00
檢察官也是說柯來關說沒提到王~要起訴也是柯先中彈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13:00
王和柯都不用去法院 刑法關說無罪 只有行政不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之類的 送監察院而已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4:16:00
所以關說司法本身不是司法案件...但是柯總是本來該去XD
作者: digpig (摳鬼)   2013-09-15 14:16:00
監察院管不到立法院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4:23:00
沒錯 管不到 只有中央地方公務人員 是我說錯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4:26:00
還有...沒人要王董負民刑事的司法責任吧?政治責任不是?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4:27:00
司法是王董維持政治地位的手段而已...誰要用司法處理他?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4:30:00
至於證據力...有人要質疑今天送行政違法的證據力適用嗎?
作者: zxcvbbb ( )   2013-09-15 15:09:00
台版水門案 9.2%也可以合法化
作者: stock999 (史托克柰褦錼)   2013-09-15 15:12:00
如果交給法官審理當然沒問題,交給馬窘問題就大了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5:20:00
水門案應該是不成立了 監聽經過法院同意 合法性難反駁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5:22:00
已經講很久了 關說 沒有刑責 法院不審關說案件
作者: BignoZe (BignoZe)   2013-09-15 15:41:00
基於監察不公開 就算是另案監聽根本不能這樣大喇喇的公佈這樣就是非法監聽 無誤 妳想有一天妳被監聽 但妳沒犯法
作者: BignoZe (BignoZe)   2013-09-15 15:42:00
檢察機關卻可以用莫名其妙的名義把妳的通話紀錄公布 這樣還不是非法監聽? 拜託用用腦好嗎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5:43:00
9.2違法了?怎麼辦...要用哪條告?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15 15:44:00
偵查不公開又多了個監查不公開喔...好吧...那請問監聽內容甚麼時候被公布的?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3-09-15 15:52:00
綠衛兵怎麼沒有整理一下楊雲驊老師的文章?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9-15 15:54:00
楊老師有文章?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9-15 15:55:00
看他文章 比聽他大舌頭順多了XDD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6:02:00
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 因為不是偵查刑事案件 是行政不法的關說 將證據公開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5 16:03:00
至於監聽的合法性 因為有法院同意 所以有合法性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3-09-16 01:23:00
謊話講了一百遍就會變成真的了
作者: lostt (事不過三!)   2013-09-16 06:42: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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