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馬王相爭為何與一般老百姓有關?(後篇)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3-09-16 17:17:16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DinnSv ]
作者: swgun (BOAT)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馬王相爭為何與一般老百姓有關?(後篇)
時間: Mon Sep 16 17:16:29 2013
6.憲政危機 ?
a 行政侵害立法
我國憲政體制經李登輝與許信良第4次修憲後從形式上的內閣制轉而成實質總統制
依增修條文第三項總統自此對行政院長有任免權 行政院長之副署權消滅
亦即行政院無需對立法院負責 立院也無須向行政院長行使同意權
依憲法體系性解釋自不殆言
行政院長就是總統幕僚長 對總統負責 在總統開記者會時參加並發言 並無不妥
總統侵害部分已回過 不贅言
b 立法侵害司法行政
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辦理之偵查案件移轉於其他所屬之檢察官承辦:
依檢查一體原則,檢察官於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須受上級檢察總長或檢察長
之指揮監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之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
其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
」故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辦理之偵查案件移轉於其他所屬之檢察官承辦,並不違反
審判獨立原則。
何謂獨立審判是指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之干涉,
不受上級法院之干涉 上級法院亦僅得於上訴或抗告程序,
始得依法變更或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或裁定
獨立審判原則規定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知 法官基於司法權和國家審判權之行使,
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以落實司法審判之獨立性。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
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賦予法官身分之獨立性保障,
以之為後盾,進而確保法官不受外力干涉,依據法律認定事實
本於職責良心與道德之拘束力 獨立行使審判權。
審判獨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司法獲取人民的信任
今天柯背信案可以叫王找檢察長關說 哪天他兒子酒駕是不是可以一併辦理?
d 議會自律 釋字第 401 號節錄
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其目的係為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不因其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決議而負
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
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此乃憲法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言論
及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責任。而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
依法罷免之,則係憲法基於直接民權之理念所設之制度。
依上述條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於就任一定期間選舉人得就其
言行操守、議事態度、表決立場予以監督檢驗 用示對選舉人應負政治上責任。
至提議罷免之理由,自無限制之必要。
其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產生之當選人,因無原選舉區可資歸屬,
自無適用罷免規定之餘地。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
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即係本上開意旨而制定。
一個不分區立委既不能罷免 不能彈劾 僅能依院內紀律委員會懲戒
紀律委員會又不能辦院會主席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intro.action?comtcd=28
這不靠政黨主席用黨紀處分用什麼處分?靠耶穌基督?
e言論免責權 釋字第 435號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使豁免於各種法律責任,既係基於維護其職權之行使,
若行為已超越前述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
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範圍而應負刑事責任,
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司法機關依民主憲政之常規,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
惟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
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反正王跟陳柯咬耳朵 既非重大又不明顯
馬水母 開記者會批評就是重大又明顯
金包銀?
7.假處分之效力
依民訴為暫定處分 非法官已認定國民黨黨紀處分理由”行為不檢”處分王
適當不適當
而是依危險侵害雙方當事人利益所做權衡 是否已達緊急必要,
在阻止法律關係發生變化,致造成日後處理上的困難,亦即在維持法律關係的現狀
以排除將來權利實行之障礙。
 
本案理由如下
黨員身分所發生的私法領域(人民團體法私法自治原則)
黨譽與黨紀是已發生的緊急迫害
有發生無法執行職務回復的重大急迫危險(中選會撤銷就喪失資格)
未免訴訟後確定失去實益(任期都結束了官司勝敗便無意義)
准許假處分後立委席次不受影響(不影響不分區行使黨意)
未來官司還有的打 爭點應在於王委任許文傑律師所言
黨章35條過於空泛(不確定法律概念)跟其認定不應來自於處分機關
應來交由司法機關審查(這樣還考紀處分幹嘛?)
8. 政爭
a 媒體語不驚人死不休 陳文茜專訪說的好
“ 司法一直是被關說的,這件事情馬英九深惡痛絕,而且他個人感受最強烈。
當年他在李登輝時代,他的任職就是法務部部長,他怎麼下台的?
他當時想要扳那個時候立法院的副院長,副院長地方選舉的時候涉嫌賄選,
然後有個檢察官在當地,他就要扳這位副院長了,要打老虎,結果上面
的壓力就來,要求馬英九把台東縣的檢察官調到澎湖去,馬英九拒絕了這件事,
結果立法院的反彈力量全面回來,馬英九因此被迫辭去「法務部」部長的職務,
被調到政務委員,最後他因白曉燕案說為誰而戰,辭掉了所有國民黨的職位
b二月政爭 國民黨主流鬥非主流
當年是李登輝聯合神掌鬥李煥林洋港郝柏村等非本土派 搶黨國大位
水母都當兩任總統黨主席了要鬥什麼? 拼區長大位?
九月政爭太沈重
9.黨政一把抓的總統是否為獨裁
a政黨政治 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
b外造政黨
不要說國民黨 連民進黨都一樣
外造政黨豈有不以黨領政的
c何謂獨裁國家?
寡頭決策-重大政策決策權集中在一人或少數人之手決策過程不受國會
民意政府機構影響
民意無用-獨裁者和高級官員職位變動不受民意之影響
國會邊緣化-國會扮演角色場若非屬全然象徵性之花瓶 幾乎不具作用
政黨唯一化-不存在其他跟執政團體具有平等競爭地位且能依法取代政府
之合法反對勢力
我國主要政黨皆為剛性外造政黨
我國為實行政黨政治之民主國家 非屬獨裁國家 這種言論除了煽動沒有好處
10 密室政治凌駕代議政治
a 代議式民主之特徵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司法行政為三權分立之權力機關
立法部門不採獨任制 採取眾多議員以會議集中討論得出共識
(院長黨鞭協商?)
由民選產生議員 個人或政黨或功能性代表以民主選舉方式選出在所不論
代議士形式上平等 一人一票 票票等值
(雖實際運作仍因資深與否接近權力核心造成影響力差距)
立法部門所有決議都以投票方式而非其他非民主方式產生(朝野協商?)
政治系畢業應該都去過立法院吧
現今立法院之代議士討論重大議案和預算案 哪一項有遵守代議政治之原則
b 公督盟訴求
黨團協商透明化、
開放公民旁聽、
提升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功能、
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之建立、
國會頻道設立、
選制改革、
推動預算資訊公開
劈哩啪啦 王當院長有多久這票人就訴求多久 結果呢?
11. 結論
在下個會期確定無法改選院長(若在野聯盟杯葛
出席委員不達三分之二前提下)在假處分之效力位消滅前
副院長洪秀柱也無法代行職務
若王金平院長真有政治家風範跟超越馬江之政治高度
應儘速請辭下台而依民庭假處分續任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至任期結束
以解決政治紛擾 維持國家社會和諧
謝謝收看 看完這篇的一定都不是猴子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9-16 17:22:00
轉錄要付心得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3-09-16 17:24:00
我自己的文章不用心得吧xd
作者: hodslance (阿為)   2013-09-16 17:50:00
看完最後一行發現被作者歸類到藍蛆(政黑裡非吱即蛆定律)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9-16 18:18:00
吱吱!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3-09-16 18:18:00
猴子都是未看先噓 看id噓的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16 22:08:00
推!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6 23:13:00
哈哈,結果法院裁定變成法院可以管人民團體是否要開除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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